1本制度規(guī)定了易燃易爆物品的裝運、貯存、領用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單位裝運、貯存領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2引用標準
《危險點安全管理制度》
3術語
3.1燃燒材料
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能立即起火燃燒,且火源移走后仍繼續(xù)燃燒的材料。
3.2易燃液體
閃點小于或等于45℃的液體。
3.3可燃液體
閃點大于45℃的液體。
3.4閃點
液體揮發(fā)出的蒸氣與空氣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夠閃燃的最低溫度。
3.5爆炸下限
可燃蒸氣、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fā)生爆炸的最低濃度。
4易燃易爆品危險性分類
(1)閃點≤28℃的液體為甲類,28℃<閃點≤60℃的液體和易燃危險固體為乙類,閃點≥60℃的可燃液體和可燃固體為丙類。
4.1本公司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
4.1.1甲類
a.石油醚(60-90)—閃點-21.7℃;
b.石油醚(90-120)—閃點-21.7℃;
c.苯—閃點4.44℃;
d.工業(yè)甲醇—閃點11℃;
e.異丙醇—閃點11.67℃;
f.無水甲醇—閃點12℃;
g.二氯乙烷—閃點13℃;
h.丙酮—20℃。
4.1.2乙類
a.乙酸酐—閃點49.4℃;
b.鋁粉—粉塵爆炸濃度范圍為35--301g/m3。
4.1.3丙類
a.三氟化硼乙醚—閃點63.9℃
b.二乙醇胺—閃點146℃
c.間苯二甲酰氯—閃點280℃
4.2對于各類物品,應根據(jù)其易燃易爆危險性的特征采取措施,加強管理。
4.3甲、乙兩類物品是本公司生產所用物品安全管理的重點,對于其運輸、裝卸過程及儲存現(xiàn)場應按《危險點安全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5裝卸運輸要求
5.1裝運易燃易爆物品時,應事先進行嚴密檢查,發(fā)現(xiàn)容器和包裝物損壞、不牢固或滲漏時,必須進行重裝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裝運。
5.2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它可燃物品混合裝運。
5.3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裝運。
5.4受陽光照射后容易發(fā)生燃燒、爆炸的物品,裝運時應采取防止陽光照射的措施。
5.5遇水燃燒的物品,裝運時應采取防水的措施。
5.6裝運過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載工具,應徹底清除遺留物。
5.7進入易燃易爆物品庫區(qū)的汽車,應按庫區(qū)要求安裝汽車排氣管火星熄火器。
5.8載運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不得同時載客。
5.9裝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輕搬、輕放、防止撞擊、摩擦、翻滾、拖拉、重壓、傾倒。
5.10嚴禁隨身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將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運。
5.11到外地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門辦理運輸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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