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四 ) 采用能減少或消除危害的作業(yè)制度和作業(yè)時間 ;
??? ( 五 ) 采取其他的勞動安全衛(wèi)生措施。
???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在危險化學品工作場所應設有急救設施 , 并提供應急處理的方法。
???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清除化學廢料和清洗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廢舊容器。
???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對盛裝、輸送、貯存危險化學品的設備 , 采用顏色、標牌、標簽等形式 , 標明其危險性。
???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應將危險化學品的有關安全衛(wèi)生資料向職工公開 , 教育職工識別安全標簽、了 解安全技術說明書、掌握必要的應急處理方法和自救措施 , 并經常對職工進行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教育和培訓。
??? 第四章 經營、運輸和貯存單位的責任
??? 第二十一條 經營單位經營的化學品應有標識。 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具有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 明書。 進口危險化學品時 , 應有符合本規(guī)定要求的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 并在包裝上加貼中文安全標簽。 出口危險化學品時 , 應向外方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對于我國禁用 , 而外方需要的危險化學品 , 應將禁用的事項及原因向外方說明。
??? 第二十二條 運輸單位必須執(zhí)行《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和《危險貨物包裝標志》等國 家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 , 有權要求托運方提供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的貯存必須符合《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國家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
??? 第五章 職工的義務和權利
??? 第二十四條 職工應遵守勞動安全衛(wèi)生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 , 并應及時報告認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無法處理的情況。
??? 第二十五條 職工應采取合理方法, 消除或減少工作場所不安全因素。
??? 第二十六條 職工對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yè) , 有權拒絕執(zhí)彷對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為 , 有權檢舉和控告。
??? 第二十七條 職工有權獲得 :
??? ( 一 ) 工作場所使用化學品的特性、有害成份、安全標簽以及安全技術說明書等資料 ;
??? ( 二 ) 在其工作過程中危險化學品可能導致危害安全與健康的資料 ;
??? ( 三 ) 安全技術的培訓, 包括預防、控制及防止危險方法的培訓和緊急情況處理或應急措施的培訓。
??? ( 四 ) 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
??? ( 五 ) 法律、法規(guī)賦予的其他權利。
??? 第六章 罰則
??? 第二十八條 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沒有到指定單位進行登記注冊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 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 第二十九條 生產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未填寫 " 安全技術說明書 " 和沒有 " 安全標簽 " 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的 , 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條 經營單位經營沒有安全技術說明書 和安全標簽危險化學品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 動行政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 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一條 對隱瞞危險化學品特性 , 而未執(zhí)行本規(guī)定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就地扣押封存產品 , 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 構成犯罪的 , 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 第三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工作場所沒有急救設施和應急處理方法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 , 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 款 ; 逾期不改的 , 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的貯存不符合《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國家標準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 , 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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