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馬富才等高官因?qū)κ鹿守撚蓄I導責任而引咎辭職,人們普遍叫好,認為這才是治本之策。 事故原因的劃分通常有兩種,一是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二是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長期以來,在追究責任時,多以前者定案,即誰與事故的直接原因有關,誰就承擔主要責任;誰在事故中起間接作用,誰就承擔次要責任。但這是一個治標的作法,這樣做的結果,承擔主要責任的人,永遠都是那些被動執(zhí)行者(他們既是事故的責任者,又是事故的受害者)。而那些起決定作用的決策者們,即使有責任,往往都是間接的,所謂“管理責任”或“領導責任”。加之我們追究責任的制度設計,絲毫不影響那些負次要責任者的現(xiàn)狀,故而安全生產(chǎn)的長效機制難以建成。 官員問責,使這個問題迎刃而解,因為它指向事故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一般都是背景原因,從表面看,這些原因是間接的,人們很容易放過它,但它的作用卻是決定性的。例如“12.23”井噴,為何拖了18個小時才點火燒掉硫化氫,答案就是現(xiàn)場工人無權這么做,而有權這么做的人又由于種種原因沒這么做。這就是主要原因。誰是這項掣肘制度的制定者或原制定者的職務承繼人,誰就應當承擔責任。官員問責,表明人們開始重視解決安全問題的主要矛盾,或是解決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這是認識上的深化。 以主次區(qū)分事故原因,可以避免以間接原因的定性來淡化主要原因之危害,使人們認識到技術失控只是事故發(fā)生的表象,其內(nèi)里是比工程技術更復雜的社會問題。事實早就證明,無論大小事故,其致因都不在人們的未知領域,也不存在尖端的技術難題。技術和工程處于復雜的社會背景之中作用有限,何況它本身還有可能受某種外來因素影響而失去可靠性。因此,一定要在弄清事故的技術原因的同時,把目光更多地投向非技術方面,找出深層次的社會原因,應用社會科學的研究成果改變長期困擾我們的安全現(xiàn)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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