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qū)、縣勞動局,市屬各局、總公司,各氣瓶充裝、檢驗單位:
根據勞動部頒布的《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及有關規(guī)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氣瓶充裝站注冊登記辦法》和《北京市氣瓶檢驗站資格認可規(guī)則》,現發(fā)給你們,請貫徹執(zhí)行.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局在1991年8月轉發(fā)GB12135─89《氣瓶定期檢驗站技術條件》時,曾就對現有氣瓶定期檢驗站(主要為無縫氣瓶和焊接氣瓶)整頓工作進行過部署.現擬結合貫徹《北京市氣瓶充裝站注冊登記辦法》和《北京市氣瓶檢驗站資格認可規(guī)則》一并進行,并開展溶解乙炔氣瓶、液化石油氣瓶檢驗站資格認可.
二、為防止盲目建立氣瓶檢驗站,保證氣瓶的使用安全,氣瓶檢驗站實行先規(guī)劃后審查的原則.基本規(guī)劃方案(已報勞動部)如下:
1.無縫氣瓶和焊接氣瓶檢驗站在現有站的基礎上進行整頓,原則上不再增加新站;
2.鑒于溶解乙炔充裝站已由市化工集團公司規(guī)劃且布局基本合理,因此溶解乙炔氣瓶檢驗站每一充裝站均可建一檢驗站.
3.液化石油氣瓶檢驗站根據我市的具體情況市液化氣公司擬每個灌瓶廠各建一檢驗站,房山區(qū)規(guī)劃建立3個檢驗站,豐臺區(qū)、門頭溝區(qū)、通縣、順義縣、密云縣、昌平縣、平谷縣、延慶縣各建一液化石油氣瓶檢驗站.具體單位由我局會同區(qū)縣勞動局審定.
三、溶解乙炔氣瓶實行定點充裝.不實行定點充裝又不按規(guī)定補加丙酮的乙炔氣瓶充裝站不予注冊登記,也不進行檢驗站審查.
四、小化肥廠外賣液氨,凡不具備充裝條件的,不辦理充裝注冊.
附件:
一、北京市氣瓶充裝站注冊登記辦法
二、北京市氣瓶檢驗站資格認可規(guī)則
附件一:北京市氣瓶充裝站注冊登記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zhí)行《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促進氣體充裝單位確保充裝質量和安全,實施氣瓶充裝單位注冊登記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氣瓶充裝單位注冊登記審查的依據是:《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及《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等.
第三條 充裝站按所充裝介質,分為永久氣體、液化氣體、溶解乙炔氣體和液化石油氣體四個類別.充裝站的注冊登記按類別進行.北京市轄區(qū)內以上四種氣體充裝站都必須按本辦法進行注冊登記.
第二章 氣瓶充裝站基本條件
第四條 氣瓶充裝站應是國營、集體或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有獨立的法人,或上述企業(yè)設立的氣體充裝站,并與其有明確的隸屬關系,個體企業(yè)一般不得從事氣瓶充裝.
第五條 應具有與生產充裝的氣體種類、數量相適應的廠房、場地、充裝設備、檢測手段、符合要求的工具器和安全設施.空、實瓶庫應分別設置.充裝兩種或兩種以上氣體的單位,必須具有各自的充裝場地、設備或裝置、貯瓶間.
第六條 氣瓶充裝站的位置、建筑、充裝設備、工業(yè)管道和安全設施,應符合國家相應設計規(guī)范、防火規(guī)定和有關防雷擊、防爆、防靜電等安全技術要求及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定.
第七條 充裝易燃和有害氣體的單位,應有殘氣殘液的回收或處理裝置,且應安全可靠,不污染環(huán)境.
第三章 氣瓶充裝站技術力量和人員要求
第八條 充裝站技術負責人應由具有助工以上職稱的相關專業(yè)人員擔任,并根據充裝量和技術復雜程度配備一定數量的工程技術人員.
第九條 充裝站應至少有一名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工作.
第十條 充裝站應根據工作需要配備與安裝量相適應的氣體充裝操作人員,但每工班不得少于2名.氣體充裝操作人員必須經專業(yè)技術培訓,且取得市勞動局頒發(fā)的資格證.
第十一條 充裝站應配備一定數量并經專業(yè)技術培訓合格的壓縮機操作人員,氣瓶充裝前檢查員、充裝后檢查員、氣體化驗人員以及氣瓶附件檢修人員.
第十二條 充裝站的氣瓶裝卸、搬運人員、收發(fā)等人員,應掌握與所充裝氣體及氣瓶有關的安全技術知識、法規(guī)和標準.
第四章 對充裝站的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 設備和管路應配置必要的安全裝置.壓力容器設備必須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計量儀器、儀表應在檢驗期內,且保證靈敏可靠.
第十四條 永久氣體充裝站必須配備能有效防止可燃與助燃氣體錯裝的螺紋接頭或其它防錯裝接頭.
第十五條 采用電解法制取氫、氧的充裝站,必須設置分析氫氣和氧氣純度的化驗分析儀器,在氣體充裝前分別對氫氣和氧氣定時進行檢測分析,并宜在氣體進入壓縮設備前的輸氣管道上,設置氫氣和氧氣的自動監(jiān)測儀表.
第十六條 液化石油氣充裝站,必須具備達到額定充裝量時能自動切斷氣源的充裝設備.其他液化氣體充裝站必須具備達到額定充裝量時能自動報警或自動切斷氣源的充咨.
第十七條 易燃氣體輸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的必要位置上,必須設置回火阻止器.溶解乙炔氣瓶充裝站的灌瓶臺上,應設置噴淋氣瓶的冷卻水管.
第十八條 站內必須設置運瓶通道和氣瓶裝卸平臺.
第十九條 充裝設備、管道、閥門、連接件等,不準選用與介質發(fā)生化學反應的材料.工作壓力大于3.0MPa的氧氣或氧化性氣體管道應選用黃銅管,其化學成份和機械性能必須符合GB5232、GB1529和GB1530標準的規(guī)定.管道閥門應為銅基合金或不銹鋼材質.
第二十條 輸送氣體管道的管徑,特別是可燃和助燃氣體的管道管徑,必須按其管道氣體最大流量,壓力和安全流速選取.輸送氧氣或氧化性氣體的管道及配件,必須經過嚴格脫脂,所使用的密封件,必須是不含油脂的不燃材料.
第五章 質量保證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充裝站應建立確保充裝質量和安全的管理機構.
質量管理體系應由組織系統(tǒng)、控制系統(tǒng)和法規(guī)組成,并附有相應清晰的圖表等.
第二十二條 充裝站應根據有關規(guī)程、規(guī)范和標準的要求,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各類人員崗位責任;
2.設備、管道維修保養(yǎng);
3.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產、安全檢查等內容);
4.質量信息反饋;
5.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及定期校驗;
6.計量器具與儀器儀表校驗;
7.氣瓶查收、登記;
8.氣瓶貯存保管(如配帶瓶帽、防震圈等);
9.資料保管(技術資料、設備檔案);
10.不合格氣瓶處理;
11F.人員培訓考核;
12.對用戶宣傳教育;
13.事故分析上報;
二、安全操作規(guī)程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瓶內殘液(殘氣)處理;
2.氣瓶充裝前、后檢查;
3.氣瓶充裝;
4.氣體分析;
5.設備操作;
6.事故應急處理.
三、應有必要的工作記錄和見證材料,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收發(fā)瓶記錄;
2.殘氣(殘液)處理記錄;
3.充裝前、后氣瓶檢查及充裝記錄;
4.不合格氣瓶隔離處理記錄;
5.氣體分析記錄;
6.質量信息反饋記錄;
7.設備運行、檢修和安全檢查等記錄.
四、有與充裝氣體氣瓶有關的國家標準、規(guī)程、規(guī)范等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
第六章 氣瓶充裝技術要求
第二十三條 氣瓶充裝站所充裝的氣瓶,必須按規(guī)定配齊瓶帽和防震圈,還應做好使用中氣瓶外表面受損漆色的修復工作.
第二十四條 溶解乙炔氣瓶實行定點充裝,且必須按規(guī)定補加丙酮.
第二十五條 氣瓶充裝前,應有氣瓶檢查員對氣瓶逐只進行檢查,液氯氣瓶充裝前,必須判明瓶內確無異物存在,合格后方可充裝.無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氣瓶和未經市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處批準認可的進口氣瓶不準充裝.充裝前檢查應有記錄,并由檢查人簽字.溶解乙炔氣瓶充前,還必須逐個測定實際重量和瓶內剩余壓力,并求出瓶內的剩余乙炔量,確定丙酮補加量.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應先進行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1.鋼印標記、顏色標記不符合規(guī)定及無法判定瓶內氣體的;
2.改裝不符合規(guī)定的或用戶自行改裝的;
3.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4.瓶內無剩余壓力的;
5.超過檢驗期限的;
6.經外觀檢查,存在明顯損傷,需要進一步進行檢查的;
7.氧化或強氧化性氣體氣瓶沾有油脂的;
8.易燃氣體氣瓶首次充裝,事先未經置換和抽真空的;
9.溶解乙炔氣瓶的實際重量減去剩余乙炔量后,超過乙炔瓶凈重0.5kg以上的,或不足量超過3kg的.
不符合安全充裝條件的氣瓶,一經查出必須做出明顯標記,立即隔離,逐只登記并妥善處理.發(fā)現到期未檢的氣瓶,由充裝單位負責送到相應氣瓶檢驗站進行檢驗,氣瓶的產權單位或個人應繳納檢驗費用.
第二十六條 氣瓶應專瓶專用,如改作他用,必須由氣瓶檢驗單位按《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要求進行改裝.
第二十七條 液化石油氣瓶及其它液化氣體氣瓶充裝時,必須逐只對氣瓶稱重.
第二十八條 氣體充裝的質量檢驗、復驗和處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氣瓶充裝站必須由專人對充裝后的氣體質量按規(guī)定進行分析和檢測,并做好記錄.所充裝氣體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yè)的有關技術標準.當發(fā)現氣體混裝、錯裝或發(fā)現其它影響安全使用的問題時,要立即妥善處理.
2.復驗充裝量:永久氣體氣瓶充裝后,必須按照有關標準復驗充裝壓力;液化石油氣瓶和其它液化氣體充裝后,必須逐只復稱重量;溶解乙炔氣瓶充氣后,必須逐只復驗瓶內乙炔的重量和壓力.超裝的氣瓶必須立即妥善處理.嚴禁氣瓶不下車充裝或數只氣瓶連同運輸車一起稱重.
3.氣瓶充裝后,應逐瓶進行瓶閥試漏檢驗,如發(fā)現泄漏,必須立即處理,否則嚴禁出廠.
第二十九條 充裝合格的氣瓶(液化石油氣瓶除外),應粘貼充裝合格證,內容應包括:氣體充裝單位名稱和地址、聯系電話、充裝介質、氣體產品國家標準代號、充裝量或充裝壓力、充裝日期、檢驗員簽章或代號等.
第七章 注冊登記申請及審查
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登記的氣體充裝站,應經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和區(qū)縣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審查蓋章后,向市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處提出書面申請(詳見氣瓶充裝站注冊登記申請表).
第三十一條 市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處按注冊登記條件對氣瓶充裝站進行審查,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準予注冊登記,并給《北京市氣瓶充裝站注冊登記證》.
第三十二條 注冊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氣瓶充裝站在有效期滿六個月前,向市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處重新申請注冊登記.
新建和擴建、改建氣瓶充裝站須按本辦法辦理或重新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充裝注冊登記工作,只考慮與氣瓶充裝安全有關的系統(tǒng),不涉及制氣系統(tǒng).
其它有關安全、消防、環(huán)保、衛(wèi)生等要求,按相應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二:北京市氣瓶檢驗站資格認可規(guī)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保證氣瓶的安全使用,根據GB12135─89《氣瓶定期檢驗站技術工作》、勞動部《氣瓶充裝站注冊登記和氣瓶檢驗站資格審查工作的意見》和關于氣瓶檢驗站整頓治理工作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無縫氣瓶、焊接氣瓶、液化石油氣瓶和溶解乙炔氣瓶檢驗站的資格認可.
第三條 氣瓶檢驗站資格認可的主要內容是:對氣瓶安全技術性能檢驗與評定,氣瓶改裝、氣瓶附件常規(guī)維修或更換的能力和管理進行驗收和評價.
第二章 氣瓶檢驗站的基本條件
第四條 氣瓶檢驗站必須建立與所檢驗氣瓶相適應,能確保檢驗質量的質量保證體系、規(guī)章制度,并有相應的標準、規(guī)范等技術資料.
第五條 氣瓶檢驗站應是獨立的檢驗機構,專業(yè)檢驗站必須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充裝單位附屬的氣瓶檢驗站應明確隸屬關系.
第六條 各充裝單位附屬的氣瓶檢驗站原則上只承擔一類氣瓶的檢驗.專業(yè)檢驗站可以檢驗類別不同的氣瓶,但必須有相應獨立的檢驗場地,設施及安全措施.
第七條 檢驗站的設施、建筑必須符合有關的防火、防爆、環(huán)境保護和勞動保護的要求.檢驗場地應合理布置并能適應所檢驗氣瓶工藝流程的要求,形成檢驗流水線,場地面積應與業(yè)務量相適應.溶解乙炔氣瓶檢驗站應與充裝單位建在一起,其它氣瓶檢驗站也應盡量與充裝單位建在一起.
第三章 檢驗站的檢驗人員
第八條 每一類氣瓶檢驗項目應有一名技術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由從事氣瓶檢驗兩年以上的工程師擔任.
第九條 檢驗站應具有與檢驗工作相適應的氣瓶檢驗員.
1.無縫氣瓶和溶解乙炔氣瓶年檢驗量大于5000只,焊接氣瓶年檢驗量大于2000只、液化石油氣瓶年檢驗量大于20000只的檢驗站持檢驗員不得少于3人,檢查任務量小于上述數量的不少于2人.
2.氣瓶的外觀檢驗、水壓試驗(氣壓試驗)、氣密性試驗必須由持證檢驗員定崗工作,檢驗報告由持證檢驗員簽發(fā).
3.氣瓶檢驗員的持證的項目分為無縫氣瓶項(Qw)、焊接氣瓶和液化石油氣瓶項(Qh)和溶解乙炔氣瓶項(Qr).持有R2項目的壓力容器檢驗員必須熟悉氣瓶知識,并在具備氣瓶檢驗的經驗后方可獨立上崗.
4.按所檢驗氣瓶的類別和任務量,檢驗站還應配備一定數量的經過業(yè)務培訓與檢驗工作相適應的操作人員和氣瓶附件維修人員.
5.檢驗站應設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檢驗的安全管理安全檢查.
第四章 檢驗站的設備和工器具
第十條 氣瓶檢站至少應配備以下檢測設備和工器具:
1.氣瓶內剩余的有毒、可燃氣體或殘余液體的回收、置換和處理裝置.
2.瓶閥、防震膠圈裝卸設備:氣瓶檢驗一般應有瓶閥和防震膠圈自動裝卸機,檢驗小容積氣瓶和檢驗量較小的檢驗站(日檢量小于10瓶,下同)也可用人工裝卸防震膠圈和用瓶閥裝卸固定架以人工方法裝卸瓶閥,但嚴禁用鏈鉗或其他易于損傷瓶體的工具裝卸瓶閥.
3.氣瓶表面清理裝置:氣瓶檢驗前必須表面除漆、除銹.對內表面銹蝕的氣瓶,還必須進行內部除銹.氣瓶的外部除漆除銹一般應采用機械除銹裝置,如除銹機、噴砂(丸)裝置,檢驗量小的檢驗站可暫時用手提電動鋼刷代替.
4.檢修氣瓶工具、設備和檢查、測定氣瓶表面劃痕、裂紋、腐蝕、凹陷和鼓包等缺陷的量具、卡具等專用工具及樣板、放大鏡等工器具.
5.檢驗氣瓶內部的內窺鏡或電壓不超過24V、功率不小于5W的照明裝置.
6.超聲波測厚儀.
7.稱量氣瓶重量的衡器,其量程應與所檢氣瓶重量相適應.
8.檢修瓶口螺紋的螺紋量規(guī)和絲錐.
9.檢修瓶閥的工具、量具及毒性、可燃性氣體瓶閥氣密性試驗裝置.瓶閥氣密性試驗裝置應能夠進行瓶閥在全開、全閉和開啟任意狀態(tài)時的氣密性試驗.
10.修磨氣瓶外表面缺陷的修磨工具.
11.打印檢驗標記的鋼字模及噴涂氣瓶顏色、色環(huán)、字樣的設備和工具.
12.處理報廢用的工具或設備.
第十一條 無縫氣瓶、焊接氣瓶和液化石油氣瓶檢驗站還應有以下設施.
1.清除瓶內殘留物、油脂、腐蝕產物的裝置.檢驗內壁附有油脂的氣瓶和不以氮氣進行氣密試驗的液化石油氣鋼瓶的檢驗站,必須配備蒸汽吹掃裝置,并保證吹掃后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內可燃氣體濃度小于0.4%(體積濃度).
2.氣瓶耐壓試驗裝置.氣瓶耐壓試驗裝置應符合GB9251《氣瓶水壓試驗方法》的有關要求,試驗裝置上還應裝設電接點壓力表和時間繼電器,用于控制試驗壓力和保壓時間.
無縫氣瓶和液化石油氣瓶水壓試驗裝置與瓶口的聯接應采專用螺紋接頭,禁止使用絲杠軸向壓緊密封裝置.
氧氣瓶及其他有禁油要求的氣瓶,必須配備禁油氣瓶專用試壓裝置,裝置上應有明顯的禁油標志.
高壓無縫氣瓶檢驗站還必須配備測定容積殘余變形的裝置.對采用內測法測量殘余變形的裝置,應每三個月測量一次管路壓水量(B值)和經常清洗玻璃量管.
3.氣瓶倒水裝置.檢驗量大的檢驗站應有動倒水架,檢驗量小的檢驗站也可用人工翻轉倒水架以人工倒水.
4.氣瓶內部干燥裝置.
5.氣瓶氣密性試驗用的氣源及同試驗方法相適應的裝置的工器具.采用浸水法做氣密試驗時,應有水槽和吊運裝置.
可燃氣體氣瓶的檢驗站,必須具備工業(yè)惰性氣體氣源和濃度報警儀.
第十二條 焊接氣瓶、液化石油氣瓶檢驗站,還應配備檢驗焊縫用的無損探傷設備和一名Ⅱ級持證人員.如有協作條件,無損探傷可以委托其他單位檢驗.
第十三條 溶解乙炔氣瓶檢驗站,還應有以下設備和工器具.
1.用于氣壓試驗的氮氣源和充氣裝置、氣體干燥器、水槽和吊運裝置.
2.測量填料間隙的專用塞尺.
3.乙炔、丙酮回收裝置與儲存容器.
4.溶解乙炔氣瓶填料含水率裝置和水份烘干設備.
第五章 氣瓶檢驗站的質量管理
第十四條 必須建立與所檢驗氣瓶相適應并能確保檢驗質量的質量保證體系(以下簡稱質保體系).檢驗多種類別氣瓶的檢驗站,應按所檢氣瓶的類別分別建立質保體系.同類氣瓶質保體系中應包含所檢驗的各種氣瓶的有關內容.
第十五條 質保體系應由組織機構、質量控制系統(tǒng)、法規(guī)標準等部分組成,并編制質量保證手冊和質量控制圖表.
質量保證手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檢驗站的基本概況;質保機構,質保人員及相應的職、責、權;各項規(guī)章制度;主要控制環(huán)節(jié)、控制點的質量指標和依據、控制內容和程序、工作見證材料.
第十六條 制定完善的檢驗工藝和相應的標準、規(guī)范等技術資料.以及完整的檢驗記錄表(卡)和檢驗報告.氣瓶檢驗站應對其檢驗工作質量和檢驗報告負責.檢驗報告須經持證檢驗員簽字、技術負責人審核簽發(fā)、加蓋氣瓶檢驗站檢驗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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