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王女士騎車在下班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后經交警部門認定,王女士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王女士受傷后住院治療3個月,共花去醫(yī)療費5萬余元。同時,王女士被鑒定為8級傷殘。王女士問,在她要求肇事司機向其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是否還有權要求其所在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河北北辰律師事務所才斌律師解答:王女士作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與肇事司機之間形成了一種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作為承擔全責的肇事司機有義務賠償王女士的合理經濟損失。王女士騎車在下班回家的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款的規(guī)定,王女士所受之傷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王女士可以此向用人單位再行主張工傷賠償,有法可依。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是允許工傷賠償和民事賠償混合的情形存在的,即王女士有權要求肇事司機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同時也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給予其相應的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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