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9-10-12
【實施日期】2009-11-01
《沈陽市防御雷電災害條例》由沈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09年7月24日通過,已經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09年9月26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沈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沈陽市防御雷電災害條例
?。?009年7月24日沈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9年9月26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雷電監(jiān)測、雷電災害預警和防御、防雷裝置檢測、雷擊風險評估以及對雷電災害研究、調查、鑒定和應急救援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和區(qū)、縣(市)人民政府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qū)域內防御雷電災害的工作。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防御雷電災害工作。
各區(qū)、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防御雷電災害工作。
市和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御雷電災害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防御雷電災害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防御雷電災害規(guī)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guī)劃。
市和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防御雷電災害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防御雷電災害經費的投入,提高雷電災害監(jiān)測預警和防御能力。
第六條 市和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防御雷電災害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的防御雷電災害技術,宣傳普及防御雷電災害的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防御雷電災害意識。
第二章 雷電災害監(jiān)測預警與風險評估
第七條 市和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qū)域內雷電監(jiān)測與預警系統的建設;組織編制本地區(qū)雷電災害應急預案。
第八條 市和區(qū)、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監(jiān)測、預報,及時向社會發(fā)布雷電災害預警信息。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或者擅自移動雷電監(jiān)測和預警設施,不得危害雷電監(jiān)測的探測環(huán)境。
第十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對下列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進行雷擊風險評估:
?。ㄒ唬┮兹家妆锲贰⑽kU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二)體育場館、影劇院、大型商場、賓館、醫(yī)院,學校、車站、機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三)供水、供氣、供電、供熱工程;
?。ㄋ模└邔咏ㄖ?、各類發(fā)射塔、高聳觀光塔、通訊樞紐工程;
?。ㄎ澹┓?、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工程項目。
第十一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收到雷擊風險評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雷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ㄒ唬╉椖克诘乩纂娀顒右?guī)律和地理、地質、土壤、環(huán)境等狀況;
(二)雷電災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三)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建議、對策和措施;
(四)雷擊風險評估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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