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消防組織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安消防隊站建設,未建立公安消防隊站的縣應當在三年內完成公安消防隊站組建任務,確保公安消防隊站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綜合消防訓練基地,適應火災撲救、應急救援訓練的需要。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接警后消防車在五分鐘能到達責任區(qū)邊緣的要求,在市區(qū)設置公安消防隊站或者專職消防隊,并根據當地消防安全和應急救援的需要,建立消防特勤中隊和相應的消防訓練基地。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安消防隊站,支持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文物保護管理單位等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消防安全需要,組建或者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
第四十五條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ㄒ唬┐笮秃嗽O施單位、大型發(fā)電廠、民用機場、大型煤礦、地鐵運營單位;
?。ǘ┥a、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yè);
?。ㄈ﹥淇扇嫉闹匾镔Y的大型倉庫、基地;
?。ㄋ模┎粚儆诘冢ㄒ唬╉棥⒌冢ǘ╉?、第(三)項范圍,且與最近的公安消防隊相距超過五公里的其他大型企業(yè);
?。ㄎ澹┚嚯x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烦L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單位。
第四十六條政府或者單位組建的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建設固定營房,配備消防人員、消防車輛和器材裝備,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
專職消防隊的執(zhí)勤、滅火、應急救援、業(yè)務訓練,參照公安消防部隊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招用合同制消防員和消防協管員。合同制消防員參與火災撲救及其他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消防協管員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日常的消防工作。
第四十八條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與消防員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專職消防員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九條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建的志愿消防隊應當有針對性的開展消防訓練,提高撲救火災的技能,并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業(yè)務指導。
第五章 滅火救援
第五十條任何人發(fā)現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禁止謊報火警。
人員密集場所發(fā)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發(fā)生火災的單位組織力量撲救火災,鄰近單位應予支援。
第五十一條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實行二十四小時值勤,接到火警后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進行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
專職消防隊應當服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統(tǒng)一調動,參加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
第五十二條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在執(zhí)行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任務時,交通執(zhí)勤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優(yōu)先通行,必要時實行交通管制,可以使用封閉或者限制通行的道路、空場;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消防車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和人員必須避讓。
消防車在執(zhí)行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任務的往返途中免交過路費、過橋費、過隧道費,免予超限超載檢測。
第五十三條火災現場總指揮由現場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最高行政領導擔任,參與火災撲救及現場人員必須服從火災現場總指揮的統(tǒng)一指揮。
醫(yī)療機構應當服從火災現場總指揮的調動,及時救護傷員。
第五十四條因火災撲救、應急救援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人員和調集物資支援滅火,必要時可以臨時調用車輛、器材和其他物資,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拒絕、推諉、拖延。
第五十五條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參加火災撲救以外的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
第五十六條公安消防隊、政府組建的專職消防隊撲救火災、應急救援,不收取任何費用。
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撲救外單位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由火災發(fā)生地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五十七條火災撲滅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事故原因,可以封閉現場,進行現場勘驗。發(fā)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配合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火災現場,不得清理、移動現場物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
第五十八條火災信息涉及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火災原因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fā)布,重特大火災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時組織整改重大火災隱患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致使本地發(fā)生重特大火災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
(一)未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的;
(二)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
?。ㄈ┪粗贫缁鸷蛻笔枭㈩A案的;
(四)未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定期檢測的。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yè)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yè),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罰款:
?。ㄒ唬┙ㄖ娣e超過五萬平方米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ǘ┙ㄖ娣e一萬平方米以上五萬平方米以下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ㄈ┙ㄖ娣e一萬平方米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改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以及變更用途未申報消防許可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yè),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未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未取得相應資質、資格,擅自從事消防技術服務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安全間距建設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設施、儲存場所的,責令改正或者停產停業(yè),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允許未取得職業(yè)資格證書人員上崗作業(yè)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限制燃放煙花爆竹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予以警告,可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guī)定,在農業(yè)收獲季節(jié)焚燒秸稈、麥茬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敷設電線、使用電器產品和燃氣用具不符合消防安全規(guī)定,或者超負荷用電、違規(guī)操作,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火災發(fā)生后,因搶救人員、重要物資,防止火災蔓延,使用臨近建筑物、有關設施,以及拆除、損壞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所造成的損失,由發(fā)生火災的單位和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七十條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決定;責令停產停業(yè),對當地經濟、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意見,并由公安機關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決定。
第七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準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ǘo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ㄈ┌l(fā)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ㄎ澹⑾儡?、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事項的;
?。ξ:ο腊踩耐对V,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ㄆ撸┢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guī)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本條例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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