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在辦理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事項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人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調離現(xiàn)任工作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給予相關部門(單位)領導班子誡勉談話、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ㄒ唬┫虿环戏ǘò踩a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頒發(fā)有關證照的;
?。ǘΣ痪邆浞ǘl件機構、人員的安全生產資質、資格予以批準認定的;
?。ㄈ涁熈钫娜圆痪邆浒踩a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撤銷原行政許可、審批或者不依法查處的;
?。ㄋ模┢渌鼑乐剡`反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規(guī)定的。
第十四條 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查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人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調離現(xiàn)任工作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給予相關部門(單位)領導班子誡勉談話、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ㄒ唬┒啻伟l(fā)生遲報、漏報事故的;
?。ǘ┲e報事故的;
?。ㄈκ鹿收{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四)不執(zhí)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
第十五條 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提高安全生產行政效能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調離現(xiàn)任工作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給予相關部門(單位)領導班子誡勉談話、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一)不執(zhí)行“兩個不允許”要求的;
?。ǘ┎宦鋵嵤讍栘撠熤坪鸵淮涡愿嬷?,增加行政管理相對人辦事成本或難度的;
?。ㄈ┎宦鋵嵪迺r辦結制,推諉拖延,辦事效率低下的;
?。ㄋ模┢渌回瀼芈鋵嵣霞墰Q定、決議或違背上級決定、決議的情形。
第十六條 發(fā)生第九條至十五條所列情形,構成違紀的,按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辦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
?。ㄒ唬┦艿截熑巫肪亢笠荒陜?,又因行政效能問題應當受到責任追究的;
?。ǘ└蓴_、阻礙或者拒不配合監(jiān)察人員調查處理的;
?。ㄈ┚懿粓?zhí)行監(jiān)察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jiān)察建議的;
?。ㄋ模ι暝V人、控告人、檢舉人或者監(jiān)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
第十八條 主動發(fā)現(xiàn)錯誤并采取有效補救措施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被追究單位或個人對責任追究不服的,可按照有關規(guī)定提出申訴和復核。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監(jiān)察機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當?shù)匕踩a行政效能監(jiān)察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監(jiān)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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