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通信和警報
第四十條 人民防空通信網的建設和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和人民防空規(guī)劃統一組織實施。
電信、移動通信、無線電管理等部門應當保障人民防空指揮通信所需的線(電)路、頻率,戰(zhàn)時無償提供。
敷設和安裝人民防空通信線纜、設備,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方便,不得阻撓。
第四十一條 郵政、電信、移動通信、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根據人民防空通信、警報保障計劃制定防空通信警報傳遞方案,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必須保持良好使用狀態(tài)。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原因確需拆遷人民防空通信設施的,應當報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重建經費由拆遷單位承擔。
第四十三條 防空警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按《廣州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四條 全市防空警報試鳴每年進行一次,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五條 新建民用建筑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七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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