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嚴肅查處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生產安全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10〕23號)、《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安委〔2010〕6號)和《江蘇省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蘇安〔2010〕17號)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安委會對生產安全事故查處實行掛牌督辦制度,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具體承擔掛牌督辦事項。
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掛牌督辦事項,同級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具體承擔本行政區(qū)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掛牌督辦事項的綜合工作。
第三條 市政府安委會對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安全事故,列入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范圍:
(一)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一次死亡2人,或者重傷5-10人的生產安全事故;
(二)一次死亡3-5人,或者重傷5-10人的道路交通、農業(yè)機械、內河(湖)水上交通和漁業(yè)船舶水上事故;
?。ㄈ┥鐣绊戄^大,或者涉及港、澳、臺或外國人、無國籍人傷亡等市政府安委會認為有必要掛牌督辦的生產安全事故。
?。ㄋ模┦屑壖耙陨项I導及部門批示要求掛牌督辦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四條 市政府安委會對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提出掛牌督辦建議,報市政府安委會領導審定同意后,以市政府安委會名義向各市(縣)、區(qū)級人民政府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二)在市主流媒體或市政府網站、市生產安全監(jiān)督管理局網站上公布掛牌督辦信息。
第五條 掛牌督辦通知書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鹿拭Q;
?。ǘ┒睫k事項;
?。ㄈ┺k理期限;
?。ㄋ模┒睫k解除方式、程序。
第六條 各市(縣)、區(qū)級人民政府接到掛牌督辦通知后,應當依據有關規(guī)定,組織和督促有關職能部門按照督辦通知要求辦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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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榍迨鹿试颍J定事故性質;
(三)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ㄋ模┌匆?guī)定時限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ㄎ澹┮婪▽嵤┬姓幜P和處分;
(六)監(jiān)督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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