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督查督辦實施的工作制度:
(一)實行安全生產舉報、巡查和督查制度。有關安全生產重點責任單位要設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報電話,并及時調查核實和督促整改。各責任單位要根據各時期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本轄區(qū)、本行業(yè)和領域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查,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督查,落實相應措施。督查督辦單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責任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普查、抽查和督查,及時掌握情況。
(二)實行情況通報和督辦整改制度。對普查、抽查和督查中發(fā)現的責任單位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由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出督查督辦令或交辦令,進行通報,責令整改,由責任單位填寫回執(zhí)。
(三)實行整改落實情況報告制度。責任單位對責令整改事項,必須在收到督查督辦令一周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報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并向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書面反饋整改落實情況和申請驗收。
(四)實行整改驗收和警示制度。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收到責任單位驗收申請后,組織有關單位對整改情況及時進行驗收,對驗收不合格或整改期限滿后仍未整改到位的,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出警示函。
第七條 安全生產督查督辦應遵循下列規(guī)定:
(一)督查督辦要采取明查與暗訪、普查與抽查、書面檢查與現場檢查、詢問和測試、聽取匯報與查閱文件資料相結合等方式進行。
(二)督查督辦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規(guī)定,定期或動態(tài)了解被督查督辦單位安全生產情況;有權到被督查督辦單位了解情況、調閱材料、實地檢查;有權向與被督查督辦單位有關聯(lián)的單位或人員了解、核實情況。
(三)任何被督查督辦單位有義務配合和支持督查督辦工作,不允許對督查督辦工作敷衍了事、不予配合,或阻撓干涉。
(四)督查督辦事項的落實情況作為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的考核重要依據。
(五)對責任單位實施督查督辦時,應抄報市長、分管市長、市委辦、市政府辦。
第八條 督查中發(fā)現鄉(xiāng)鎮(zhèn)有非法的煤礦、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小作坊并且沒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按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guī)定》(國務院第466號令)、《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2003]58號),由縣市區(qū)政府對有關責任人停職,并交有關部門立案查處。
第九條 本辦法自二OO七年二月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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