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與解析
(一)《審核規(guī)范》要求
4.5.2 事故、事件、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
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程序,用來規(guī)定有關的職責和權限,以滿足下列需要:
(1)處理和調(diào)查事故、事件或不符合;
(2)采取措施減少由事故、事件或不符合產(chǎn)生的影響;
(3)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并予以完成;
(4)確認所采取的糾正和預防措施的有效性。
這些程序應要求,通過實施前的風險評價過程對所有擬定的糾正和預防措施進行評審。
任何旨在消除實際和潛在不符合原因的糾正和預防措施,應與問題的嚴重性和針對的職業(yè)安全健康風險相適應。
對于糾正和預防措施引起的對文件化程序的更改,用人單位應遵照實施并予以記錄。
(二)解析
1.事故、事件、不符合的定義見本章第二節(jié)。事故、事件不符合是集合與包容的關系。
2.用人單位應建立和保持程序文件,以調(diào)查和處理各類事故與不良事件,糾正與預防事故事件、不符合產(chǎn)生的影響。如《傷亡事故與職業(yè)病調(diào)查和處理程序文件》、《安全衛(wèi)生檢查與整改(不符合糾正與預防)程序文件》、《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和處理程序文件》等。
3.應注重對重大危險尤其是潛在危害因素的分析與控制,相關內(nèi)容參見本章第六節(jié)。
4.對事故、事件和不符合的分析,應依據(jù)已發(fā)生的事實,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diào)查和處理;即事故的原因與責任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的責任者和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對事故責任者沒有追究責任不放過,沒有制定或未落實嚴密的防范措施不放過。對一般的不良事件或不符合,應找出原因,采取措施,落實整改,予以復查。
5.任何糾正與預防措施,都必須明確執(zhí)行的責任部門與人員,確認措施的有效性,有專門人員督促完成并予以檢查。必要時應對危險因素進行分析和評審。
6.通過對事故、事件、不符合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的落實,用人單位應對產(chǎn)生偏差的程序文件和實施與運行的要求予以修訂和完善。
二、事故、事件、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相關的資料
1.用人單位在近年已發(fā)生的事故(未遂事故)調(diào)查處理資料;
2.用人單位近年糾正與預防不良事件和不符合的有關資料;
3.用人單位近年重大事故隱患(危險因素)分析與處理資料;
4.用人單位近年在糾正與預防措施方面落實部門與人員的分解表(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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