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實驗室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學校事業(yè)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jiān)察部《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浙江師范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實施辦法》《浙江師范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guī)定》等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驗室安全責任是指違反實驗室安全管理相關規(guī)定,未盡職責、管理不善,導致實驗室安全受到影響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任行為。
實驗室安全責任事故,是指違反實驗室安全管理相關規(guī)定,因操作失誤、失職瀆職、管理不到位等導致出現(xiàn)安全問題的事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教師、實驗技術人員、實驗室管理人員、實驗人員、學生和校內其他與實驗室安全有關的人員等。
第二章? 安全責任事故和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
第四條 實驗室安全責任事故,根據造成的后果分為四個等級。
1.??????? Ⅰ級事故(特大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或者 100 萬元及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 Ⅱ級事故(重大事故):造成 3 人及以上輕傷,或者 10 萬元及以上 1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 Ⅲ級事故(較大事故):造成 3 人以下輕傷,或者 1 萬元及以上 1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 Ⅳ級事故(一般事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 1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五條 違反國家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危害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行為屬違法行為。
1.??????? 擅自購買、轉讓、運輸、儲存、使用、合成、處置國家管控危險品;
2.??????? 未注冊登記而擅自使用達到國家相關規(guī)定的特種設備以及未豁免的射線裝置及其安全附件;
3.??????? 發(fā)生實驗室安全事故后,隱瞞、掩飾事故,推卸責任,故意破壞或偽造事故現(xiàn)場的行為;
4.??????? 其他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
第六條 違反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和學校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屬違規(guī)行為。
1.??????? 實驗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責任不明確;
2.??????? 不服從、不配合實驗室安全監(jiān)督、檢查和管理;
3.??????? 未根據要求及時排查、消除實驗室安全隱患,或未組織、督促、協(xié)助消除實驗室安全隱患;
4.??????? 發(fā)現(xiàn)實驗室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和報告上級領導,或接到相關報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
5.??????? 違反國家、學校或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規(guī)定進行危險操作,或指使、強令他人違規(guī)冒險進行危險操作;
6.??????? 未經許可擅自啟用被封的實驗室或設備;
7.??????? 責任單位未進行實驗室安全設施定期檢修和維護;
8.??????? 違規(guī)購買、租用、儲存、使用、處置特種設備;
9.??????? 隨意傾倒或丟棄實驗危險廢棄物;
10.??????? 其他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
第三章? 安全責任事故和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追究
第七條 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對象:
1.??????? 直接責任人:指使用人,如教師、學生等。
2.??????? 實驗室安全責任人:指每個實驗室的安全責任人和實驗指導教師。
3.??????? 實驗室負責人:指實驗中心(實驗室)主任、研究所所長、學科負責人等。
4.??????? 院級單位責任人:指學院(部門)分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和黨政主要負責人。
5.??????? 責任單位:指校內有關學院、部門、直屬單位。
第八條 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種類:
1.?? 書面檢查。事故責任人以書面形式對違規(guī)行為作出檢討,包括違規(guī)事實、違規(guī)原因及整改措施。
2.?? 警示談話。學校對事故責任人進行針對性談話、警示教育。
3.?? 通報批評。以一定形式將事故責任人的違規(guī)事實在學校或教學科研二級單位內予以公布。
4.?? 取消評優(yōu)評獎。取消事故責任人參與學?;蚪虒W科研二級單位相關評優(yōu)評獎的資格,或取消事故責任單位參與學校相關評優(yōu)評獎資格。
5.?? 經濟賠償和處罰。事故給學校造成實際經濟損失時,學校有權要求事故責任人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6.?? 行政處分。事故責任人違規(guī)違章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規(guī)章所規(guī)定的權限而給予的懲戒。教職工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學生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7.?? 移送司法機關。事故責任人觸犯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按照
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實驗室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對于發(fā)生Ⅲ級及以上實驗室安全事故的第一責任單位(或實驗室)取消當年度所有的評優(yōu)評獎資格;對主要責任人員,取消當年度所有的評優(yōu)評獎、職稱評審和崗位晉級資格,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同時,根據實驗室安全事故等級及其性質和影響,予以相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 Ⅰ級事故嚴格按照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協(xié)助上級主管部門調查,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依據調查結果認定的處理。
(1) 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2) 依法依規(guī)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3) 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經濟處罰或賠償;
(4) 責任單位年度考核降低一級;
(5) 給予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全校通報批評。
2.???????????????? Ⅱ級、Ⅲ級事故由學校組織成立的事故調查組負責調查,并向學校實驗室技術安全工作委員會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和處理建議,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后,下發(fā)《實驗室技術安全事故認定與處理決定書》,并由相關部門和單位遵照執(zhí)行。
(1) 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2) 視情節(jié)輕重,按照學校有關規(guī)定給予責任人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3) 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經濟處罰或賠償;
(4) 責任單位年度考核降低一級;
(5) 給予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全校通報批評。
3.???????????????? Ⅳ級事故由事故發(fā)生所在單位組織成立的事故調查組負責調查和處理, 并將事故調查報告和處理決定提交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備案。
(1)?? 視情節(jié)輕重,按照學校有關規(guī)定責令責任人提交書面檢查,開展警示談話,給予責任人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2)?? 責令責任人按經濟損失進行經濟賠償。
第十條 實驗室違法行為責任追究:
1.??????? 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2.??????? 視情節(jié)輕重,按照學校有關規(guī)定開展警示談話、給予責任人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3.??????? 責任單位年度考核降低一級;
4.??????? 給予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全校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 實驗室違規(guī)行為責任追究:
1.??????? 定期檢查,一經發(fā)現(xiàn)實驗室違規(guī)行為,當場指出,責令立即整改,并告知安全責任人;
2.??????? 復查中仍存在同類違規(guī)行為,下發(fā)整改通知書,并全校通報批評;
3.??????? 不按期整改,或未進行有效整改,由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會同保衛(wèi)處約談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
4.??????? 約談后仍不整改或在督查中仍存在同類違規(guī)行為,由分管校領導約談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十二條 實驗室安全隱患排查及整改責任追究:
1.???????????????? 定期開展實驗室安全隱患排查,根據《實驗室技術安全檢查指標體系》, 對檢查不合格的二級單位發(fā)布實驗室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
2.???????????????? 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不按期整改,或未進行有效整改的,由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會同保衛(wèi)處約談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
3.???????????????? 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會同保衛(wèi)處約談后仍未整改的,由分管校領導約談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
4.???????????????? 分管校領導約談后仍不整改,學校下發(fā)安全隱患實驗室停止實驗的通知,直至整改完成。
第十三條 因個人違反相關安全法規(guī)和安全管理規(guī)定以及安全操作規(guī)程, 導致發(fā)生實驗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傷害的,后果自負。
第十四條 違反相關安全法規(guī)和安全管理規(guī)定以及安全操作規(guī)程,導致發(fā)生實驗室安全事故,在實驗室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主動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進一步擴大或有效挽回損失的,視情予以減輕處分。
第十五條 發(fā)生安全事故后,由責任事故所在單位及時與當事人核實情況, 查清事實,收集證據,認真做好調查筆錄,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學校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保衛(wèi)處。相關單位及個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并配合調查工作。
第十六條 學校作出處理決定后,應及時通知相應責任人所在單位。處理結果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及時通知相應責任人。若責任人對安全責任事故的認定與處理有不同意見,教職工可在接到處分通知后 30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教
職工校內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學生可在接到處分通知后 5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學生校內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會同校實驗室技術安全工作委員會及有關專家進行復議。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訴或向學校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或與國家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由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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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范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門衛(wèi)管理和值班巡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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