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冬季取暖用爐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fā)生,做到安全用爐,根據(jù)礦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一、 使用明火爐取暖的各崗點,必須強化安全意識,嚴格持證按規(guī)定用爐,明確取暖用爐的使用管理責任人。凡無證私自用爐的,罰款1000元。不明確使用管理責任人的,停止用爐。
二、 嚴格安全防范措施,配置有效的滅火設施,禁止用汽油或其他油類點爐子,爐子周圍禁止存放易燃物。煙囪不準與易燃物接觸,做到人走火滅。以上每項達不到要求罰款10—50元。
三、 積極配合地面安全監(jiān)察科、保衛(wèi)科及有關部門的安全檢查,對查出來的問題及時整改,否則取消用爐并罰款50元。
四 、因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實或使用不當,引發(fā)的火災事故,對責任人罰款500-1000元,并包賠一切損失。
保 衛(wèi) 科
201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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