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遵守勞動紀律,不酒后上班。交接班必須在充電房進行。
第二條 交班人必須交清當班的工作情況,礦燈數(shù)量,充電器具,防火及各項工作記錄,存在的問題。
第三條 雖到交班時間,但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準擅離崗位,要及時向領導匯報,采取措施后方可離崗。
第四條 交班前或交班時發(fā)生故障,交班人和接班人必須共同協(xié)助排除,待故障排除后交班人方可離崗。
第五條 凡接班人酒后上班或精神不正常時,交班人不得交班,接班人不準強行上崗,交班人要及時向領導匯報。
第六條 交班人未交清當班的工作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以及未填好當班的有關記錄,接班人有權(quán)拒絕接班,并報告領導。
第七條 當班的礦燈、充電器、蓄電池及其它出現(xiàn)故障,必須當班解決,不準移到下一班,不能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匯報。
第八條 交接班時,如接班人不查問或接班不清上崗和交班人隱瞞不交待清楚應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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