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支隊信息網上讀了魏曉英同志2004年7月26日發(fā)表的《淺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簡易程序處罰中的證據不足問題》一文,其中作者談到當事人的簽字在簡易處罰決定中作為證據的重要性:如若當事人拒絕簽字,那么從證據學的角度講,行政機關自身制作的書面材料,是不能作為證明自身行為合法的證據的。讀后,作為路面執(zhí)法交警,對作者提出的問題感觸頗深。在實際執(zhí)法中,有許多交通違法當事人在接受罰款處罰時就是不簽字,并以此為砝碼與執(zhí)法民警在罰款數額上討價還價,因為他們認為:一旦簽字,簡易處罰決定書就可能成為書面證據,而不簽字,民警也無其他法定證據。眾所周知,大多數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是屬于簡易處罰范疇的,如果法律規(guī)定出現空缺,最無所適從的是基層的行政機關和執(zhí)法民警。那么現行法律、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對簡易處罰有什么具體要求呢?簡易處罰是否需要固定證據呢?作為執(zhí)法民警如何固定證據呢?帶著這些問題,筆者查閱了相關法律,結合我大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際情況,進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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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規(guī)章有關規(guī)定
??? (一)法律、規(guī)章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規(guī)定
??? 1、《行政復議法》
??? 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 2、《行政訴訟法》
??? 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 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
??? 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職權的;5、濫用職權的。
??? (二)法律、規(guī)章對簡易處罰的規(guī)定
??? 1、《行政處罰法》
??? 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 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fā)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進行檢查。
??? 2、《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
??? 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根據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對違法行為人作出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單位處以罰款的,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 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簡易程序案卷包括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一般程序案卷包括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證據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在處理違法行為過程中形成的其他文書應當一并存入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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