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關閉煤礦的過程中,有一些地方和煤礦不關或者假關,關而不“死”,致使一些煤礦擅自生產或者“死灰復燃”?!短貏e規(guī)定》對需要關閉的煤礦、關閉的程序和關閉的要求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
(一)非法煤礦的關閉
1.應予關閉的非法煤礦
《特別規(guī)定》不僅界定了非法煤礦,而且還明確了應予關閉的非法煤礦的4種情形:
(1)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擅自生產的;
(2)在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fā)現(xiàn)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3)停產整頓期間擅自從事生產的;
(4)經整頓驗收不合格的。
2.關閉煤礦的決定程序
過去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關閉煤礦的行政執(zhí)法主體和關閉程序不夠明確,《特別規(guī)定》從下列兩個方面作出了規(guī)定:
(1)有關部門向有關人民政府提出關閉的建議。不論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還是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只要是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應予關閉的非法煤礦,都有權向所在地方的人民政府提出關閉煤礦的建議。在提出關閉建議的同時,還應當依法責令停止生產。
(2)有關人民政府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決定。接到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關于關閉煤礦的建議后,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7日內作出關閉或者不予關閉的決定,并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存檔。對決定關閉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實施。
3.關閉煤礦的具體要求
《特別規(guī)定》提出了關閉煤礦應當達到的5項要求:
(1)吊銷相應證照;
(2)停止供應并處理火工用品;
(3)停止供電,拆除礦井生產設備、供電、通信線路;
(4)封閉、填實礦井井筒,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貌;
(5)妥善遣散從業(yè)人員。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煤炭資源,決定關閉的煤礦仍有開采價值的,經依法批準可以進行拍賣。
(二)無安全保障煤礦的關閉
除了非法煤礦必須予以關閉之外,還有一類因非人為原因而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也需要予以關閉的煤礦,即無安全保障的煤礦。對于這類煤礦的關閉,《特別規(guī)定》第十四條作出了規(guī)定。
1.存在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災害威脅
由于煤炭賦存條件先天存在著瓦斯突出、自然發(fā)火、沖擊地壓、水害威脅等自然災害威脅,對于某些安全生產隱患是不可預見、不可抗拒、不可改變的。存在這些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煤礦安全無保障的,應予關閉。
2.現(xiàn)有科學技術難以有效防治
上述煤礦的自然災害威脅必須是現(xiàn)有科學技術沒有認識或者沒有有效防治方法或者措施的。對目前科技未知的災害威脅雖不能克服,但可以通過關閉煤礦而避免事故發(fā)生。因此,對于上述防治可能或者不能整改或者不能預防的重大自然災害威脅,采取關閉措施才是科學的、經濟的、安全的。
3.對安全生產無保障的煤礦應當先予停止生產
發(fā)現(xiàn)無安全保障的煤礦,不能任其繼續(xù)生產,必須及時采取果斷措施?!短貏e規(guī)定》第十五條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
4.關閉的程序和實施。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后,還應提請有關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專家論證應當客觀、公正、科學。
(2)政府根據論證結論作出是否關閉的決定,并組織實施。決定是否關閉和組織實施關閉無安全保障的煤礦的行政主體,是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五、預防煤礦事故違法行為所應負的法律責任
《特別規(guī)定》將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主體確定為兩類,一類是生產主體,一類是監(jiān)管主體。對兩類主體實行責任追究的形式、違法行為的界定和相應的法律制裁,都是以此為基礎規(guī)定的。
(一)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和責任形式
1.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
(1)煤礦企業(yè)及其主要負責人。煤礦企業(yè)實施了《特別規(guī)定》禁止的行為和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即構成違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煤礦是預防生產安全事故違法行為的主要的責任主體。當然,對煤礦預防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也是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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