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條 發(fā)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主要負責人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fā)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ǘμ胤N設備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發(fā)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對特種設備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的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為與事故相關的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包括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經營單位、使用單位及相應的主要負責人等多種可能。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一)發(fā)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的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ǘμ胤N設備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三、承擔本條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的形式為行政法律責任,包括三方面內容:
(一)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ǘχ饕撠熑颂幰蝗f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主要負責人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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