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研制單位申請技術成果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完成了立項書或合作開發(fā)合同書上所列全部任務;
(二)驗收資料齊全、準確、有效;
?。ㄈ┯嘘P產品性能經國家相關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四)研制各方共同作出了具備驗收條件的預審結論;
(五)試制產量應達到:工業(yè)炸藥不少于2.5t,用戶試用量不少于2.0t;工業(yè)雷管每個品種(延期雷管以各段別計)試制量不少于1000發(fā),用戶試用量不少于500發(fā),其它產品根據產品特點,可由組織驗收單位或省級國防科技工業(yè)主管部門確定。(只限于新產品技術成果驗收)
第十二條 研制單位申請技術成果驗收應向組織驗收單位提交《民用爆炸物品技術成果驗收申請表》(見附件1);組織驗收單位受理申請后,應成立驗收委員會。驗收委員會專家由組織驗收單位在國防科工委民爆行業(yè)專家?guī)熘绣噙x7~15人組成,因特殊專業(yè)需要,可以聘請若干個民爆行業(yè)專家?guī)煲酝獾膶<覅⒓?。驗收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應由國防科工委民爆行業(yè)專家委員會成員擔任。
驗收重點審查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創(chuàng)造性、先進性,成熟性、適用性、安全性以及與技術有關的內容。驗收委員會成員應在驗收意見上簽字并對驗收意見負責。
科技成果通過驗收后,研制單位應填寫《民用爆炸物品技術成果驗收證書》(見附件2)報組織驗收單位審批。
第十三條 民爆物品新產品由國防科工委命名。研制單位應在新產品通過技術成果驗收后,經驗收委員會審核確定,填寫《民用爆炸物品新產品命名申請表》(見附件3)向國防科工委提出新產品命名申請;新產品正式命名后,由國防科工委進行公布。
第十四條 研制單位申請新產品生產定型應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兄茊挝坏脑囼炆a線必須經當?shù)厥〖墖揽萍贾鞴懿块T批準,并上報國防科工委備案;
?。ǘ┥a企業(yè)必須取得新產品生產許可證;
?。ㄈ┒ㄐ唾Y料齊全、準確、有效;
?。ㄋ模┻B續(xù)試生產產量不應少于生產線設計能力的5%,用戶試用量不少于試產量的80%;
?。ㄎ澹┥a線工藝布局、生產設備設施、安全環(huán)保和職業(yè)健康等設施滿足生產要求,且符合建設項目驗收管理的規(guī)定。
第十五條 試生產計劃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yè)主管部門安排并報國防科工委備案,試生產計劃不得超過許可產量30%,試生產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省級國防科技工業(yè)主管部門受理研制單位新產品生產定型申請后,依照建設項目驗收的有關規(guī)定報國防科工委組織生產定型。新產品通過生產定型后,由生產企業(yè)填寫《民用爆炸物品新產品生產定型證書》(見附件4),報國防科工委批準。新產品生產定型經批準后,生產企業(yè)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申領安全生產許可。
第十七條 研制單位從事科技成果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D讓的民爆物品新產品通過生產定型,并經國防科工委批準;
(二)轉讓的民爆物品生產技術必須是通過驗收的完整技術;
(三)受讓方應取得相應產品的民爆物品生產許可證;
?。ㄋ模┘夹g轉讓單位應與受讓方之間簽定安全責任協(xié)議,明確雙方在實施技術轉讓過程中的安全責任。
第十八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yè)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一)未執(zhí)行國家、行業(yè)有關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從事民爆物品科研活動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責令其停止民爆物品科研活動,造成重特大事故并觸犯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依法進行處罰;
(二)民爆物品科技成果技術轉讓不符合第十七條規(guī)定條件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轉讓活動;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應按照國家有關法規(guī)承擔賠償責任,并停業(yè)整頓。
第十九條 各級國防科技工業(yè)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科研項目立項備案、成果驗收等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賄、瀆職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防科工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睹裼帽破鞑目蒲许椖抗芾硪?guī)定(試行)》(兵爆[1996]73號)、《民用爆破器材新產品定型工作管理辦法》(兵總爆[1996]705號)、《民用爆破器材技術轉讓管理辦法》(兵總爆[1994]8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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