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頒發(fā)《福建省關于維護鐵路設備完好、確保行車安全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
發(fā) 文 號:閩政(1982)147號
發(fā)布單位:閩政(1982)147號
現(xiàn)將《福建省關于維護鐵路設備完好、確保行車安全的若干規(guī)定》頒發(fā)試行,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zhí)行。
鐵路是國民經濟的大動脈,搞好鐵路運輸是加速我省工農業(yè)生產發(fā)展的重要條件。我省境內鐵路的一些地段,由于有些地區(qū)因農田建設和水利設施不當,發(fā)生泥石流災害,導致鐵路路基坍方斷道,使鐵路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在政治上產生不良的影響。在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視、支持下,雖采取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情況沒有根本好轉。維護鐵路設備完好,確保行車安全,是鐵路沿線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及企業(yè)、社隊的共同任務。望各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抓好組織落實,確保鐵路運輸安全。
【章名】 福建省關于維護鐵路設備完好、確保行車安全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
為確保鐵路運輸安全,根據國發(fā)(1982)128號“國務院批轉鐵道部關于鐵路沿線泥石流情況及防止災害報告的通知”和“土地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的精神,結合本省的具體情況,制定有關規(guī)定如下:
1.鐵路是國民經濟的大動脈。搞好鐵路運輸生產是加速我省工農業(yè)發(fā)展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條件。維護鐵路設備完好,確保行車安全,是鐵路沿線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及企業(yè)、社隊的共同任務。
2.各級政府每年春季應根據國發(fā)(1982)128號文件和一九八○年鐵道部、農業(yè)部、水利部、林業(yè)部《關于防止有些地區(qū)因農田建設和水利設施不當引起鐵路路基坍方斷道的聯(lián)合通知》的精神,對鐵路沿線的設施情況進行一次認真的檢查,嚴肅處理和堅決糾正不利鐵路安全行車的危險現(xiàn)象。對鐵路兩側山坡地帶人為造成或正在形成泥石流及影響路基穩(wěn)定的情況,應責成有關單位和廠礦企業(yè)限期糾正。
3.根據一九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于鐵路留用土地辦法》的規(guī)定,鐵路兩側留用的土地,是修建排水系統(tǒng),日常取土修路,造林綠化,穩(wěn)定、鞏固路基用的,任何單位不準在鐵路地界內(如地界不明,則為距離路堤護道坡腳十米范圍內)和路塹頂至鐵路一側分水嶺的自然山坡上開墾種植和挖渠修塘。已經利用從事農業(yè)生產的,生產單位必須采取切實措施,確保鐵路路基的穩(wěn)定。
4.任何單位,不準在鐵路橋涵上下游一定范圍內(橋長一百米以上的大橋為五百米、橋長二十至一百米的中橋為三百米、橋長二十米以下的小橋為二百米)搞危害鐵路橋涵安全的攔河筑壩、圍墾造田、采集砂石,以及其它工程設施。
5.在鐵路沿線修建公路,興修水利時,有關部門應事先將影響鐵路的有關設計圖紙送交鐵路部門審批。未經鐵路局批準,并與鐵路部門簽訂安全施工協(xié)議的一律嚴禁施工。在鐵路上方修建公路、興修水利、開礦采煤時棄碴棄土應遠離鐵路或集中堆放并砌筑擋土墻攔護,不得任意堆積在坡面上;近鐵路一側的公路堤坡,渠道溝邦應砌筑穩(wěn)定,嚴防坍塌。
6.在鐵路沿線兩側修建廠房、住宅等建筑物時,建設單位應事先征求鐵路部門的意見,并修建排水設備,棄碴棄土日常生活棄水和垃圾不得沖入鐵路。
7.鐵路沿線有問題的水庫、塘壩,其所屬單位要盡快加固整治。一時無法整治的,要采取臨時措施和控制蓄水,確保水庫和鐵路安全。
8.鐵路兩側自然山坡的林木,林業(yè)部門和社隊必須認真貫徹合理采伐計劃,改大面積皆伐為間伐,改大面積煉山、全墾深翻造林為水平帶狀挖穴造林,隨砍隨造,做好封山育林、保持水土。特別要把串坡集材堅決改為架空索運或人工肩運,防止損壞坡面植被和鐵路設備。
9.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鐵路邊坡、護道上開墾種植、放牧。鐵路一側山坡耕作,要嚴格按照水土保持工作條例進行。
10.凡修建渠道、管道,架設通信、電力線路需要跨越或穿過鐵路和增設道口時,應先提出申請,經鐵路局批準后才能施工。
11.因泥石流和水土保持不良,已造成的鐵路路基病害,由鐵路部門安排資金進行整治;對威脅鐵路安全的設施,由有關影響單位自行籌集資金進行改善加固。今后各部門搞基本建設,都應把水土保持費用列入預算編制。
12.凡未經辦理手續(xù)和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任意在影響鐵路穩(wěn)定范圍內修公路、興水利、開礦石、搞基建、開荒種植、串坡集材和向鐵路棄碴棄土等生產活動,不聽勸阻時,鐵路可以給單位集體五千元以下,社員個人三百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限期糾正;對造成列車顛覆或重大損失時應追究刑事責任。上述事項出現(xiàn)爭執(zhí)時,鐵路內部由鐵路分局和鐵路法院處理,地方單位由所在的地方政府和政法部門處理。
罰款辦法自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起實行。
13.本規(guī)定委托福州鐵路分局督促執(zhí)行,未盡事宜由鐵路分局制定補充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