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轉發(fā)勞動人事部《關于在用汽車槽車技術檢驗和缺陷處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發(fā) 文 號:〖82〗市勞鍋字第213號
發(fā)布單位:〖82〗市勞鍋字第213號
量低劣又無法修復或安全使用無保障者;
6.因火災、撞車、翻車等事故而使罐體受到嚴重損傷和變形者;
7.沒有或無法增設安全閥、液面計(或最高液位)指示裝置、壓力表、滅火器、消火裝置、消除靜電裝置的槽車以及無保險杠的固定式槽車;
8.槽車高度超過3.5米或活動式槽車罐體長度(包括伸出接管)超過貨箱長度者.
第18條 安全閥不符合規(guī)定者,按下述原則處理:
1.凡排放面積(或排放能力)和性能不符合要求者,按本要求第10條規(guī)定處理;
2.固定式和半拖式槽車上的外裝式安全閥,應改換為內(nèi)裝全啟式彈簧安全閥;
3.活動式槽車上的外裝式安全閥,原則上也應改換為內(nèi)裝全啟式彈簧安全閥.如確因條件所限而目前無法改裝者,以省、市、自治區(qū)勞動部門同意后,可暫時使用,但應限期更換;暫時使用期限不得超過1985年底,并應在檢驗報告和使用證書中注明;
4.對暫時同意采用外裝式安全閥的槽車,必須在罐體的前方裝設警報標桿,標桿應高出安全閥100mm以上;罐體上的安全閥不得臥裝或斜裝,并應加設牢固的保護裝置.
第19條 緊急切斷裝置的更換和裝設,按下述原則處理:
1.凡檢驗結果不符合要求第11條規(guī)定者,應予修復或更換;
2.固定式和半拖式槽車,必須在氣相管和液相管口處裝設緊急切斷裝置;
3. 活動式槽車,原則上也應在氣相管上加設緊急切斷裝置.如確因條件所限,目前無法加設者,經(jīng)省、市、自治區(qū)勞動部門同意后,可暫時使用,但應限期裝設;暫時使用期限不得超過1985年底,并應在檢驗報告和使用證明書中注明;
4.液氯和液體二氧化硫槽車,可暫不裝設緊急切斷裝置.
第20條 液面計不符合規(guī)定者,按下述原則處理:
1.凡按本要求第12條檢驗結果不符合要求者,應予修復或更換;
2.不得使用玻璃板式液面計.
第21條 槽車罐體壁厚不足的處理原則
1.罐體壁厚小于本要求第8條之規(guī)定者,應停止使用,或經(jīng)核定壓力后改用充裝低壓介質使用;
2.改作充裝低壓介質使用的槽車,應根據(jù)實測壁厚,按本要求第8條的規(guī)定重新核定最高允許使用壓力(即設計壓力,注意留有一定的腐蝕裕度)和允許充裝的介質,并根據(jù)第10條至14條的規(guī)定重新核定充裝量及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液面計和壓力表等;
3.改作充裝低壓介質使用的槽車,應報地、市一級勞動部門批準、省級勞動部門備案,并更換使用證書.
第22條 裂紋等缺陷的處理
1.所有裂紋、條狀夾渣、未焊透和密集性氣孔,均必須予以消除.其他氣孔和點狀夾渣,超過本要求第9條3款規(guī)定者,也應予以消除;
2.凡打磨消除上述缺陷后的剩余厚度,不小于本要求第8條規(guī)定所需壁厚的90%,且打磨深度不超過3mm者,一般可不進行補焊,但必須打磨成圓滑過渡,且斜度應小于1/4;
3.凡打磨深度超過上述規(guī)定者,應采取相應工藝進行補焊,補焊長度不宜小于100mm.
第23條 腐蝕缺陷的處理
1.大面積均勻腐蝕、廣泛性局部腐蝕和散布性點狀腐蝕處的剩余壁厚,不小于本要求第8條規(guī)定厚度者,可不作處理;剩余壁厚不足者,應按第21條規(guī)定處理.
2.非廣泛性的局部腐蝕和線狀腐蝕處的剩余壁厚,不小于本要求第8條規(guī)定所需壁厚的90%、且腐蝕深度不超過3mm者,可不作處理;否則應打磨后予以補焊或按第2
1條規(guī)定處理.
3.點狀腐蝕處的剩余壁厚不小于本要求第8條規(guī)定壁厚和80%,且腐蝕深度不超過3mm者,可不作處理;否則應打磨后予以補焊.
第24條 焊縫表面質量和幾何尺寸超標缺陷的處理
1.焊縫咬邊深度超過0.5mm者,應予打磨消除并按本要求第22條2、3款的規(guī)定處理.
2.焊縫的錯口、棱角度,封頭的凹凸量、皺折深度和筒體的橢圓度等,超過原設計制造規(guī)范或圖樣規(guī)定時,可根據(jù)具體情況綜合分析(或應力測量),并由檢驗單位提出意見.由企業(yè)主管部門和當?shù)貏趧硬块T作出處理.
第25條 整車穩(wěn)定性不符合規(guī)定的處理
1.槽車空載時的最大側向穩(wěn)定傾角不小于33°者,允許繼續(xù)使用;
2.槽車空載時的最大側向穩(wěn)定傾角不小于33°但不小于30°者,宜控制最高車速不超過20 ̄25公里/小時;
3.槽車空載時的最大側向穩(wěn)定傾角小于30°但不小于28°者,應規(guī)定行駛路線并控制最高車速不超過20公里/小時,同時不得跨省長途運輸和在復雜的路面上行駛;
4.槽車空載時的最大側向穩(wěn)定傾角小于28°者,應停止使用.
第26條 罐體的焊補工藝要求
1.焊補前,應檢查確認缺陷已完全消除;
2.應采用低氫型性焊條,焊條須按規(guī)定進行烘干和保溫;
3.焊前應予熱、焊后應保溫,一般可不進行焊后退火熱處理;
4.高強鋼材料(σ〉40kgf/cm2)的焊補工藝應慎重對待.焊條選用及焊接工藝規(guī)范,應經(jīng)焊接工藝評定后確定.
四、竣工檢驗與試驗
第27條 罐體缺陷修復后的復驗
1.所有作打磨消除缺陷處理的部位,均應進行磁粉或著色探傷檢驗,不得有殘余缺陷存在;
2.所有補焊部位,在補焊24小時后應進行磁粉或著色探傷檢驗和射線探傷檢查.射線探傷結果,應不低于JB928-67《焊縫射線探傷標準》的三級.
第28條 罐體的水壓試驗
罐體的水壓試驗,應在有檢驗單位的檢驗員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試驗壓力為重新核定的設計壓力的1.5倍,保壓時間30分鐘,不得有滲漏、不均勻膨脹和顯著變形等異?,F(xiàn)象.
罐體的容積測定,可在水壓試驗時進行.
第29條 各種附件的檢驗
1.原有的各種附件均應分別按照本要求第10條至第13條的規(guī)定,經(jīng)檢驗合格后,才準與罐體安裝.
2.新安裝的各種附件,必須有產(chǎn)品合格證或產(chǎn)品質量證明文件;必要時應經(jīng)抽驗,符合要求者才能安裝或使用.某些附件,如消除靜電裝置、緊固件等,可作現(xiàn)場檢查.
第30條 整車檢驗和氣密性試驗
1.側傾試驗和軸荷分配測定,如在修理前已按本要求第15條進行過,可不必重新進行.
2.整車氣密性試驗,應在各種附件組裝后進行.試驗壓力為罐體核定后的設計壓力,保壓10分鐘,不得有泄漏,試驗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3.檢查銘牌、標記和整車尺寸是否符合核定后的參數(shù)及有關規(guī)定.
第31條 最終檢驗報告和文件
1.檢驗單位在完成修復前的檢驗和修復后的竣工檢驗以后,均應出具最終檢驗報告,并在槽車罐體規(guī)定部位噴寫下次檢驗日期.
2.最終檢驗報告應包括材料檢驗,外觀及幾何尺寸、腐蝕、無損探傷、附件檢驗,水壓試驗、氣密試驗、整車檢驗及文件資料審驗等報告或文件,并簽字蓋章.
3.對符合本要求的槽車,檢驗單位應在《汽車槽車使用證》中簽署蓋章.
五、附 則
第32條 對已按本要求進行技術檢驗和缺陷處理的在用汽車槽車,使用單位應持檢驗報告和有關資料到當?shù)貏趧硬块T辦理槽車使用登記手續(xù)并領取《汽車槽車使用證》.
第33條 經(jīng)勞動部門同意作限期使用或暫時使用處理的槽車,只發(fā)給臨時的《汽車槽車使用證》.臨時使用證,應注明使用期限,并期滿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