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fā)布《鐵路消防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fā) 文 號:鐵公安(1994)148號
發(fā)布單位:鐵公安(1994)148號
各級鐵路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管轄單位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檢查,督促整改火險隱患;
(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
(三)組織制定有關消防安全的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
(四)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范對鐵路工程建筑實施防火審核、施工質量監(jiān)督和竣工驗收;
(五)掌握火災情況,進行火災統(tǒng)計;
(六)管理公安消防隊伍,指導基層單位防火干部和專職、義務消防隊的工作;
(七)組織和指揮火災撲救工作;
(八)組織調查火災原因,做出技術鑒定,核定火災損失,對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九)組織鐵路消防科研工作,鑒定和推廣消防科研成果;
(十)對鐵路消防器材設備和專用防火材料的生產、銷售和規(guī)格、質量實施監(jiān)督。
第八十條 新建鐵路的建筑防火審核工作,在一個鐵路局(集團公司)、分局(總公司)范圍內的,由鐵路公安局、處組織審核;跨鐵路局(集團公司)的由鐵道部公安局組織審核。
第八十一條 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應配備必要的交通、通訊工具,防火檢測、火場勘查器材和消防宣傳器材。
第十章 表彰與處罰
第八十二條 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上級主管單位或鐵路公安機關給予表彰:
(一)消防組織健全,安全制度落實,防火工作成績突出的;
(二)及時發(fā)現(xiàn)或排除重大險情,防止火災事故成績突出的;
(三)積極組織撲救火災,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的;
(四)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第八十三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外,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具體辦法由各局(集團公司)自行制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四條 各鐵路局(集團公司),鐵路工程、建筑總公司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八十五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公安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