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消防設施管理規(guī)定》已經2002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
代市長 王鴻舉
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重慶市消防設施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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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消防設施的管理,適應公共消防安全的需要,增強抗御火災的能力,根據《重慶市消防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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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城市消防設施的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鄉(xiāng)和集鎮(zhèn)消防設施的管理,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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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指消防設施包括:
(一)消防隊(站)、消防躉船、消防直升飛機停機場(坪)、消防訓練及后勤保障設施;
?。ǘ┦彝庀鹚?、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碼頭、消防供水管網及其他消防取水裝置;
?。ㄈ┫儡囃ǖ?、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間距、消防安全標志、戶外消防安全宣傳設施;
?。ㄋ模┗鹁盘杺鬏斁€路、戶外通訊機站及配套設施;
(五)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消防給水系統(tǒng)、泡沫滅火系統(tǒng)、氣體滅火系統(tǒng)、防排煙、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建筑消防設施;
(六)其他防火、滅火、搶險救援裝備和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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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消防設施納入公共安全設施,統(tǒng)一規(guī)劃,同步建設,確保消防設施的建設與城市經濟社會發(fā)展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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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消防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消防規(guī)劃要求,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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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微型消防隊(站):
?。ㄒ唬┚用褡≌^(qū)住戶在1500戶至4000戶;
?。ǘ┡f城改造、新區(qū)開發(fā)總建筑面積為30萬至40萬平方米。
未達到前款規(guī)定的,集中統(tǒng)一建站;超過前款規(guī)定的,應當根據《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建普通站。
微型消防隊(站)可以單獨建設,也可設置在建筑物平街層,建筑面積不應小于400平方米,配置不少于2輛消防車及相關的消防裝備和設施。
微型消防隊(站)房屋設施由開發(fā)建設單位出資修建,配備其他設施所需費用按第十六條規(guī)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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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根據城市規(guī)劃和消防總體規(guī)劃以及水資源開發(fā)利用規(guī)劃,分步驟建設消防固定取水點(取水碼頭)。
水文水資源單位應當向公安消防機構提供水文水資源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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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市政消火栓的設置和維護由城市供水部門負責。
設置市政消火栓除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街道寬度超過60米時,道路兩側和城市(鎮(zhèn))主干道十字路口應當設置消火栓;
(二)消火栓供水管網符合消防規(guī)劃要求,城市(鎮(zhèn))主干道改造時,應當同時改造、安裝消防供水管網和消火栓,城區(qū)主干道供水管道口徑不小于300毫米;
?。ㄈ┡R近城市(鎮(zhèn))主干道的單位和居民住宅區(qū)域內的建筑物外的消火栓,應當設置在消防通道兩側或通道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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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城市供水部門應當經常性對消火栓進行檢修,發(fā)現(xiàn)問題應當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報當?shù)毓蚕罊C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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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設有消防用水設施專用水管的單位,應當在供水管網進戶地點安裝進戶消防用水計量儀表,由供水單位管理。
實行二次加壓供水的建(構)筑物,應當保證消防用水的水量和水壓。二次供水涉及消防的安裝設計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后不得隨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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