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起重機械租賃管理
第七條 租賃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方可對外出租起重機械。
第八條 出租起重機械時,租賃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并與承租單位簽訂設備租賃合同和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租賃單位應當對出租的起重機械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自檢,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
第九條 出租的起重機械必須符合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并符合本規(guī)定第五、六條的規(guī)定。
第十條 租賃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使用維修及安裝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復印件、產品質量合格證等;
(二)設備履歷書,包括歷次大修理、運轉時間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保護裝置檢測記錄及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檢驗檢測報告、事故記錄等。
第四章 起重機械的安裝及拆卸管理
第十一條 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門式起重機的拆裝單位必須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yè)承包企業(yè)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從事相應的安裝和拆卸業(yè)務。
起重機械的安裝、頂升、附著,必須由同一個單位完成。
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安裝或拆卸前,拆裝單位應與委托其安裝或拆卸的單位簽訂安裝或拆卸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拆裝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委托安裝或拆卸單位分別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在安裝或拆卸過程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安裝或拆卸作業(yè)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三條 需要現場安裝或拆卸的起重機械,拆裝單位在安裝或拆卸前,應當根據產品說明書、施工現場環(huán)境和有關標準編制安裝或拆卸方案,經拆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實施。
安裝或拆卸作業(yè)前,拆裝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向安裝或拆卸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有記錄。
第十四條 起重機械安裝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審查以下資料并留存復印件:
(一)租賃企業(yè)與施工單位簽訂的租賃合同和安全管理協議,合同中應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
(二)安裝單位簽訂的安裝合同和安全管理協議。
(三)起重機械的統一編號。未實行統一編號的起重機械提供產品檢測報告、產品質量合格證等。
(四)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的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
(五)安裝單位的安裝資質證書。
(六)經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并加蓋公章的起重機械專項安裝方案和技術措施等。
(七)輔助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證明和起重性能表等文件資料。
審查合格后,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資料管理規(guī)程》的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填寫《施工現場起重機械拆裝報審表》(表AQ-B2-2),報監(jiān)理單位審核后,方可進行起重機械的安裝作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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