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聚餐已經(jīng)成了企業(yè)或者機關單位的慣例。在此期間,單位員工如果不慎摔傷,是否能算工傷?日前,張某在公司年底聚餐過程中不慎摔傷,被青浦區(qū)人保局認定為工傷。但張某所在公司對此認定不服,訴至青浦法院狀告人保局。最終,法院維持了區(qū)人保局對張某工傷的認定。
張某是某涂料銷售公司的銷售部總監(jiān)。按照慣例,公司各部門每年都會組織年度迎春聚餐。2011年1月20日晚上,張某經(jīng)董事長同意,在聚餐前就公司一年的銷售情況做簡短的總結發(fā)言,之后與同事共進晚餐。不料,當晚8點30分年夜飯快結束時,張某不慎在飯店門口摔倒。其后他仍舊隨部分同事到KTV去唱歌,不久后離開。事故發(fā)生后,張某感覺不適,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左髕骨骨折,后被青浦區(qū)人保局認定該事故為工傷。
工傷認定后,涂料公司不服,認為張某在當晚聚餐活動中并未受傷,活動結束后其私自邀請部分同事去KTV,期間并無不適,即便有摔傷,也是其大量飲酒所致。公司辯稱,聚餐行為既不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也不是工作中必須的應酬和公司的強制行為,且聚餐不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特征,也不構成因公外出,因此張某的摔傷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認定。
青浦法院審理認為,張某作為公司職工,所在部門年會系公司日常運營的有機組成部分,不能將之與公司的純粹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相割裂。年度聚餐的費用由公司加以報銷,且張某在聚餐期間對工作情況進行了總結,事故發(fā)生當晚的聚餐活動并非私人聚會。公司員工楊某和趙某陳述了張某確系在年度聚餐活動中摔傷,區(qū)人保局依據(jù)所取的證據(jù),認定該事故屬于在工作期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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