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晉州市王師傅反映:我今年60歲,1969年在生產(chǎn)隊鍘草時把左手鍘斷,1982年經(jīng)司法局公證處對我的工傷待遇進行了公證,具體標準是工傷費每月按軍烈屬的補助標準補助,假肢每5年更換一次,實報實銷,由后祖祥村大隊支付,直至支付2002年。可為什么從2003年開始工傷賠償就一直沒給呢?
河北省社會保險局工傷待遇計發(fā)處副處長潘忠起回復:經(jīng)核實,自啟動工傷保險以來,王師傅未參加任何工傷保險。依據(jù)上述情況,我們認為,王師傅的情況不屬于工傷保險的管理服務范圍。我們對其進行了政策宣傳解釋,本人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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