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是內容合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內容應合法。作為勞動合同而言,無效的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勞動合同;(2)采用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或人民法院確認??梢妱趧雍贤膬热莺戏ú攀芊杀Wo,用人單位利用不平等的地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不對等合同中不利于勞動者的條款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此韓某與環(huán)衛(wèi)處簽訂的合同中雖然有關在勞動中受傷責任自負等被稱為生死條款的內容,但其規(guī)定是無效的也是不受法律保護,韓某同樣可以享有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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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某的工傷認定應由哪個機關管理?韓某在向人事局提起工傷認定之初,曾向勞動局咨詢工傷認定,而勞動局則答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第三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yè)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據本條例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因此事業(yè)單位人員不在勞動局工傷認定范圍之內。人事部門當初不予受理的主要理由是,人事部門目前關于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的前提是勞動者是行政事業(yè)單位在編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即所謂的正式工,而向韓某這樣的臨時人員不在人事部門認定工傷的范圍內,人事部門無法受理。由于勞動部門和人事部門都不受理,那么韓某的工傷究盡應由哪個部門來確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其他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工傷保險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guī)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但是目前機關、事業(yè)單位人中員特別是臨時工的工傷認定辦法至今未出臺,導致人事部門和勞動保障都不受理的難堪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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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問題解決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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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某作為一名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理應根據法律法規(guī)受到保護,因此在目前尚無具體規(guī)定的情況下,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職權指定一個部門受理此類工傷認定案件,筆者認為指定勞動保障部門比較合理。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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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有利于整合行政資源。目前工傷認定分別由勞動和人事部門兩家來認定,而這兩家只對有具體規(guī)定人員的工傷進行認定,而對法律法規(guī)比較模糊的則相互推諉,使一些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長期得不到保護,留下了行政管理的漏洞。事情往往是這樣,要眾人管一件事,可能出現的要么都不管,要么爭著管,對行政資源造成了很大的浪費,政府應理順行政管理權限,劃分具體職責,由一家來管就不會出現相互推諉的情況,管不好就可以直接追究責任。將人事部門關于行政事業(yè)單位工傷認定的職責劃入勞動部門統(tǒng)一管理將大大提高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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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防止行政不作為。劃入一個部門來管顯而易見的好處就是防止不作為,既然已明確有一家來管理,即所有工傷的認定工作即有勞動部門統(tǒng)一認定,勞動部門對屬工傷認定范圍內的不予受理就是不作為,申請人可以復議或起訴、能有效監(jiān)督其認定行為,不會出現推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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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勞動部門管理有優(yōu)勢。將工傷認定統(tǒng)一劃入勞動部門統(tǒng)一認定至少有以下優(yōu)勢:(一)有法律法規(guī)支持,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都已明確規(guī)定了勞動工傷認定由勞動行政部門管轄的規(guī)定,勞動部門是依法認定。而且前人事部門工傷認定的依據主要是上級文件,依據的層級較低,而且具有隨意性。(二)是現在勞動部門有專業(yè)人員,勞動保障中的工傷認定已進行多年,特別是有一大批有經驗的專業(yè)人員從事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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