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清和王令是南京一超市的員工。2010年6月一天夜里,王令和張清等幾個同事被留下來加班,張清負責將貨架放好,王令則負責將貨物放在貨架上,并貼上標簽。由于張清擺放的貨架位置過于狹窄,王令根本沒法操作。王令見張清到后面去擺貨架,便自己開動叉車重新調整了貨架位置。張清見自己忙活半天,工夫都白費了,不禁火從中來,對王令罵罵咧咧,兩人推搡起來。
張清是個大塊頭,仗著身高優(yōu)勢一拳打在了王令臉上??吹酵趿钗嬷劬Γ砬橥纯嗟囟自诘厣?,張清也慌了,趕緊叫上同事把王令送到了醫(yī)院,經(jīng)醫(yī)院診斷,王令左眼球破裂。經(jīng)治療,王令眼球萎縮,仍沒有光感。傷情穩(wěn)定后,王令向南京市人社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得知這一消息,單位向人社局提交了《舉證答辯書》,認為王令不構成有關條例中規(guī)定的工傷情形。2011年12月,人社局認定王令在工作中被打傷的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
對此,單位表示不解,決意要向法院討個公道。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地,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雖然王令在工作中與張清由言語上的沖突,繼而發(fā)生廝打,但并未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中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張清對王令實施暴力傷害與王令履行工作職責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人社局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王令為工傷并無不當,法院駁回了單位的訴請。
單位繼而提起上訴,他們提出,打架斗毆不但違反了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也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不應獲得相應的利益補償。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因此駁回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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