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錢某與董某系夫妻關系。2006年2月9日,董某與宿遷市某塑業(yè)有限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被該公司安排在拉絲車間造粒崗位上班,雙方約定工資報酬為每完成一噸造粒任務,給付工資70元。2006年8月13日,董某向該公司提出要求承擔造粒崗位的全部生產任務,并將計酬標準提高到每完成一噸造粒任務,給付工資80元。該公司在明知造粒崗位必須由兩人同時操作方可進行生產的情況下,同意了董某的要求。次日,董某即帶其妻錢某到該公司拉絲車間的造粒崗位上班,與其共同從事造粒生產。錢某到該公司上班后,按照該公司的規(guī)定,正常的履行了上下班制度和各項要求,并和其夫董某一起依完成任務情況獲取勞動報酬。同年9月9日上午10時許,錢某在和董某從事造粒生產時,因違章操作,以致左手食指、中指、無名指和小手指被造粒機碾傷。2006年9月28日,錢某向泗洪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根據國務院公布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于2006年11月10日作出《關于認定錢×為工傷的決定》。該公司不服,于2006年11月10日向泗洪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泗洪縣人民政府于2007年3月9日作出了維持泗洪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關于認定錢×為工傷的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2007年3月21日,該公司向泗洪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稱,本公司與錢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錢某所受到的事故傷害系私自上崗違章操作所致,泗洪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該工傷認定無事實、法律依據,請求依法撤銷該局作出的《關于認定錢×為工傷的決定》
【分歧】
在審理過程中,針對本案錢某受到的事故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產生以下二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錢某到宿遷市某塑業(yè)有限公司的拉絲車間造粒崗位上班,并未經該公司同意,與該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其所受到的事故傷害系私自上崗違章操作所致,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條件,應依法撤銷泗洪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關于認定錢×為工傷的決定》
另一種意見認為,錢某與宿遷市某塑業(yè)有限公司之間雖未訂立勞動合同,但已與其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即存在勞動關系。且錢某受到的事故傷害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所致,具備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條件,應依法維持泗洪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關于認定錢×為工傷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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