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對屬于救助基金救助情形且需要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告知醫(yī)療機構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申請表》和搶救費用證明材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書、申請表、搶救費證明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nèi)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搶救費墊(支)付通知書》和相關材料一并送達當?shù)鼐戎鸸芾頇C構。
搶救費用的證明材料包括:搶救費用發(fā)票原件(住院者為72小時階段結算發(fā)票)、費用清單、病歷資料(門、急診為病歷復印件、住院為72小時搶救記錄,均應加蓋醫(yī)療機構印章)、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y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加蓋醫(yī)療機構印章)等。
第二十一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材料后,經(jīng)確認符合救助情形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nèi),送當?shù)匦l(wèi)生主管部門初審。衛(wèi)生主管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nèi),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當?shù)匚飪r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按以下內(nèi)容進行初審并在申請表相應審核欄內(nèi)注明審核意見,并將相關材料轉(zhuǎn)送回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ㄒ唬尵荣M用是否真實、合理;
(二)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它內(nèi)容。
第二十二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當?shù)匦l(wèi)生主管部門材料后2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復審,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制作《墊付通知書》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醫(yī)療機構,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y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制作《不予墊付通知書》說明理由,書面告之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醫(yī)療機構。
第二十三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與醫(yī)療機構就墊付搶救費用問題發(fā)生爭議時,由同級救助基金管委會會同衛(wèi)生主管部門聘請專家組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告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和相關醫(yī)療機構。
第二十四條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符合救助基金救助情形的,承辦的交通警察在向受害人親屬送達《尸體處理通知書》的同時,應當告知受害人親屬可以書面申請由當?shù)鼐戎饓|付喪葬費用。
第二十五條對無主或身份無法確定的,承辦的交通警察在向殯葬服務機構送達《尸體處理通知書》的同時,應當告知由殯葬服務機構可以書面申請由當?shù)鼐戎饓|付喪葬費用。
第二十六條受害人親屬或殯葬服務機構作為喪葬費申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遞交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的申請,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申請表》、申請人身份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尸體處理通知書》和無主及身份無法確定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七條對屬于救助基金救助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nèi),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與其他申請材料一并送達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申請表及其他申請材料后,在2個工作日完成審核。對符合墊付要求的,制作《墊付通知書》書面告知處理該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申請人,并按照有關標準將墊付的喪葬費用劃入殯葬服務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制作《不予墊付通知書》說明理由,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申請人。
第五章?? 墊付費用的追償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申請后,應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指派工作人員參與調(diào)解。經(jīng)調(diào)解達成協(xié)議的,調(diào)解該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書中記錄交通事故責任人償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所墊付費用方式和期限,并督促交通事故責任人及時償還。
第三十條對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和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diào)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達成協(xié)議不履行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交通事故當事人發(fā)送《償還道路交通事故墊付費用通知書》,依法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并明確償還的期限、金額。
第三十一條對不償還墊付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進行追償。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xié)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
第三十二條相關責任人未償還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將責任人在該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車輛標注為道路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限制其辦理相關業(yè)務。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足額償還救助基金墊付的費用后,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取消對其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三十三條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向救助基金償還墊付費用的,應當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或現(xiàn)金的方式轉(zhuǎn)入救助基金指定的賬戶,并注明償還項目。
第三十四條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損害賠償,應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方式轉(zhuǎn)入當?shù)鼐戎鹳~戶,并注明賠付哪起事故受害人,賠付人保留銀行轉(zhuǎn)賬憑證作為已支付證明。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賠償后,應書面告知承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未知名死者的賠償費應當在救助基金賬戶內(nèi)分賬核算,不得作為救助基金使用,不得沖銷,待死者身份確定后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對墊付時間超過兩年而未追回的墊付費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救助基金管委會研究同意后予以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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