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森林火災的撲救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布森林火警電話,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接到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調查核實,采取相應的撲救措施,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逐級報上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
第三十二條 發(fā)生下列森林火災,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立即報告國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由國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按照規(guī)定報告國務院,并及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一)國界附近的森林火災;
(二)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
(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
(四)威脅居民區(qū)或者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五)24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六)未開發(fā)原始林區(qū)的森林火災;
(七)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交界地區(qū)危險性大的森林火災;
(八)需要國家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三十三條 發(fā)生森林火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按照規(guī)定立即啟動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發(fā)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國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立即啟動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啟動后,有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在核實火災準確位置、范圍以及風力、風向、火勢的基礎上,根據火災現場天氣、地理條件,合理確定撲救方案,劃分撲救地段,確定撲救責任人,并指定負責人及時到達森林火災現場具體指揮森林火災的撲救。
第三十四條 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統(tǒng)一組織和指揮森林火災的撲救。
撲救森林火災,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撲救,及時疏散、撤離受火災威脅的群眾,并做好火災撲救人員的安全防護,盡最大可能避免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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