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所有電氣設備采用礦用隔爆型或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并具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2)向井下供電的變壓器或井下變壓器嚴禁中性點接地。
(3)高壓、低壓配電屏設有過載、短路、漏電保護。
(4)所有防爆開關,均設有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保護和漏電閉鎖保護。
(5)井下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都進行接地。
(6)電纜選擇、電纜懸掛、電纜連接要符合有關規(guī)程規(guī)定。
(7)井下電氣設備有接地、短路、過流、過負荷、斷相、漏電等保護。
(8)井下電纜、輸送機膠帶、風筒等均選用不延燃、阻燃材料。
(9)礦總工程師應定期組織實施各電氣設備和電纜的檢查、調整工作。
(10)礦機電部門必須建立防爆檢查、電氣管理、小型電器管理、電纜管理等專業(yè)組。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員,必須由有業(yè)務能力并經過專業(yè)訓練持有合格證的人員擔任,還應按規(guī)定數(shù)量配齊。
(11)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修理和調整工作,必須由專責的或臨時指派的電氣維修工進行,高壓電氣設備的維修和調整工作,應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12)高壓停、送電的操作,可根據(jù)書面申請或其它可靠的聯(lián)系方式,由專責電工執(zhí)行。采區(qū)電鉗工,在特殊情況下,可對采區(qū)變電所內高壓電氣設備進行停、送電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開電氣設備進行修理,經維修單位機電主管人員授權者,不受此限。
(13)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壞的電氣設備,應立即處理或更換,不得繼續(xù)使用。
(14)礦總工程師應定期組織實施各電氣設備和電纜的檢查、調整工作。
(15)井下供電應做到無雞爪子,無羊尾巴,無明接頭,有過流和漏電保護裝置,有接地裝置,電纜懸掛整齊,設備硐室清潔整齊,防護裝置齊全,絕緣用具齊全,圖紙資料齊全。
(16)堅持使用檢漏繼電器,堅持使用煤電鉆、照明和信號綜合保護,堅持使用瓦斯電和風電閉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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