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第5章和第6章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與聯(lián)合國《關(guān)于危險貨物運輸?shù)慕ㄗh書 規(guī)章范本》(第13修訂版)的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其有關(guān)技術(shù)內(nèi)容與規(guī)章范本中一致,在標準文本格式上按GB/T1.1—2000做了編輯性修改。
本標準由全國危險化學品管理標準化技術(shù)委員會(SAC/TC251)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國家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危險品中心實驗室 。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亞太地區(qū)危險品協(xié)會、江南大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利兵、尚為、趙 寶、向雪潔、高建、田家蔭。
本標準為首次制定。
1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危險貨物便攜式罐體檢驗使用鑒定的要求、鑒定和鑒定規(guī)則。
本標準適用于裝運危險貨物分類中第3類至第9類危險貨物便攜式罐體的檢驗。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nèi)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jù)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19454.1——2004危險貨物便攜式罐體檢驗安全規(guī)范 通則
GB19454.2——2004危險貨物便攜式罐體檢驗安全規(guī)范 性能檢驗
ISO1496-3:1995 Freight Containers Specification and Testing
ISO4126-1:1996 Safety Valves
聯(lián)合國《關(guān)于危險貨物運輸?shù)慕ㄗh書 規(guī)章范本》(第13修訂版)
3術(shù)語和定義
GB19454.1——2004中確立的以及下列術(shù)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鑒定批 use appraisal lot
以相同原材料、相同結(jié)構(gòu)和相同工藝生產(chǎn)的便攜式罐體件為一鑒定批,簡稱批。
4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便攜式罐體的外觀要求:
a)便攜式罐體上鑄印、印刷或粘貼的標記、標志和危險貨物彩色標簽應準確清晰,符合GB19454.1—2004有關(guān)規(guī)定要求。
b)便攜式罐體外表應清潔,不允許有殘留物、污染或滲漏。
4.1.2使用單位選用的便攜式罐體應與內(nèi)裝危險貨物的性質(zhì)相適應,其性能應符合GB19454.2—2004的規(guī)定。
4.1.3在下列情況時應提供由國家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gòu)出具的危險品分類、定級和危險特性檢驗報告:
a)首次運輸或生產(chǎn)的;
b)首次出口的;
c)國家質(zhì)檢部門認為有必要時。
4.1.4用于裝運閃點為61℃或低于61℃的液體,或用于裝運易發(fā)生粉塵爆炸的粉末時,應采取相應的防靜電措施。
4.1.5一般液體危險貨物灌裝至便攜式罐體總?cè)莘e的98%以下,膨脹系數(shù)較大液體貨物,應根據(jù)其膨脹系數(shù)確定容器的預留容積。固體危險貨物盛裝至便攜式罐體容積的95%以下,剩余空間按規(guī)定填充或者襯墊。
4.1.6采用液體或惰性氣體保護危險貨物時,該液體或惰性氣體應能有效保證危險貨物的安全。
4.1.7危險貨物和與之相接觸的便攜式罐體不得發(fā)生任何影響容器強度及發(fā)生危險的化學反應。
4.1.8便攜式罐體的封閉器應緊密配合,并配以適當?shù)拿芊馊?,保證危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無泄漏。
4.2設計和制造要求
4.2.1便攜式罐體罐殼、配件和管道,應該用具有下列性質(zhì)的材料制造:
a)基本上不受待運物質(zhì)侵蝕;
b)被化學作用適當?shù)剽g化或中和;或
c)有抗腐蝕材料直接粘在罐殼上,或者用與此相當?shù)姆椒ㄕ成弦r里。
4.2.2墊圈應該用不受待運物質(zhì)腐蝕的材料制造。
4.2.3罐殼有襯里時,襯里材料應基本上不受待運物質(zhì)腐蝕。材料應是均勻的、無孔無洞的、有足夠的彈性、具有與罐殼相容的熱膨脹特性。每個罐殼、罐殼配件和管道的襯里應是連續(xù)的,并且要延伸到每個凸緣的周圍表面。如外部配件焊接在罐體上,襯里要連續(xù)遍及該配件和外部凸緣的周圍表面。
4.2.4襯里的接頭和接縫處應采取熔融或其他同等有效的方式將材料接合在一起。
4.2.5應避免不同金屬互相接觸形成電池作用造成金屬的腐蝕。
4.2.6便攜式罐體及其任何裝置、墊圈和附件的材料,不得對罐體內(nèi)裝物產(chǎn)生不利的影響。
4.2.7便攜式罐體應設計并有支承以便在運輸期間提供牢固的支座,并且應有合適的起吊和系緊裝置。
4.2.8便攜式罐體的設計至少應能經(jīng)受得住內(nèi)裝物產(chǎn)生的內(nèi)壓以及正常裝缷和運輸中的靜載荷、動載荷和熱載荷,而不會使內(nèi)裝物漏損。設計應考慮到便攜式罐體預計使用期內(nèi)反復施加這些載荷造成的疲勞效應。
4.2.9對于擬在海上使用的便攜式罐體,應考慮到在海上裝缷所施加的動應力。
4.2.10擬裝運符合第3類物質(zhì),包括在等于或高于其閃點條件下運輸?shù)母邷匚镔|(zhì)的便攜式罐體,所用的真空降壓裝置應能防止火焰直接穿入罐殼,若非如此,便攜式罐體的罐殼應能經(jīng)受得住火焰穿入罐殼引起的內(nèi)部爆炸而不會發(fā)生滲漏。
4.2.11便攜式罐體用于運輸符合第3類物質(zhì),包括在等于或高于其閃點條件下運輸?shù)母邷匚镔|(zhì)時,應當能夠作防靜電接地。應采取措施防止發(fā)生危險的靜電放電。
4.2.12與擬裝高溫下運輸?shù)奈镔|(zhì)的罐殼直接接觸的隔熱層的點燃溫度應比罐體的最高設計溫度至少高50℃。
4.3輔助設備
4.3.1輔助設備的安裝方式應使其在裝缷和運輸過程中不會被扳掉或損壞。如果框架和罐殼的連接允許組合件之間有相對運動,則設備的安裝方式允許由相對運動而不會損壞工作部件。外部卸貨配件(管道插座、關(guān)閉裝置)、內(nèi)斷流閥及其支座應加以保護,以防被外力(如:用剪切力)扳掉的危險。裝貨和卸貨裝置(包括法蘭或螺紋塞)及任何防護帽應能防止被無意打開的情況。
4.3.2便攜式罐體裝貨或卸貨用的所有罐殼開口都應安裝手動斷流閥,斷流閥的位置應盡可能靠近罐殼。通向排氣或安全降壓裝置的開口以外的其他開口應安裝斷流閥或另一合適關(guān)閉裝置,其位置盡可能靠近罐殼。
4.3.3便攜式罐體一律應有尺寸合適的出入口或其他檢查口以便作內(nèi)部檢查并有足夠空間作內(nèi)部保養(yǎng)和維修。分隔型便攜式罐體的每一分隔間應有一個出入口或其他檢查口。
4.3.4外部配件應盡可能集中在一起。隔熱便攜式罐體頂部配件周圍應有帶適當排泄裝置的溢漏收集槽。
4.3.5便攜式罐體的每一連接件應有標示功能的明顯標志。
4.3.6閥門和附件應使用可鍛金屬制造。
4.4底開裝置
有些物質(zhì)不應使用帶底開裝置的便攜式罐體運輸。聯(lián)合國《關(guān)于危險貨物運輸?shù)慕ㄗh書 規(guī)章范本》(第13修訂版)內(nèi)說明的適用便攜式罐體規(guī)范寫明不得有底開裝置時,罐殼有裝至其最大允許裝載限度時的液面以下不得有開口。如要封閉一個已有的開口,應在罐殼內(nèi)外各焊一塊金屬板。
4.5降壓裝置
4.5.1容積不小于1900L的每個便攜式罐體或類似容積的每個罐體分隔間,應裝備一個或多個彈簧降壓閥,還可以另外有一個與彈簧降壓裝置并聯(lián)的易碎盤或易熔塞,但聯(lián)合國《關(guān)于危險貨物運輸?shù)慕ㄗh書 規(guī)章范本》(第13修訂版)中6.7條禁止使用的除外。降壓裝置的能力應足以防止裝貨、卸貨或內(nèi)裝物升溫所致過壓或真空狀態(tài)造成罐殼破裂。
4.5.2降壓裝置的設計應能防止異物進入、液體滲漏和形成任何危險的超壓。
4.5.3便攜式罐體應裝有經(jīng)主管部門批準的降壓裝置。除非專用的便攜式罐體裝有經(jīng)批準的、用與所裝貨物相容的材料制造的降壓裝置,否則降壓裝置應由彈簧降壓裝置和一個前置易碎盤構(gòu)成。在易碎盤與所需降壓裝置串聯(lián)安裝時,二者之間的空間應裝一個壓力表或適當?shù)男盘栵@示器,用以檢測可能引起降壓系統(tǒng)失靈的易碎盤破裂、穿孔或泄漏。易碎盤應在標稱壓強比降壓裝置開始排氣的壓強高10%時破裂。
4.5.4容積小于1900L的每個便攜式罐體應裝有降壓裝置,降壓裝置可以是符合4.7要求的易碎盤。如果不用彈簧降壓裝置,易碎盤應設定在標稱壓強等于試驗壓強時破裂。
4.5.5配備加壓卸貨的罐殼,進氣管道應安裝適當?shù)慕祲貉b置,將其設定的壓強不高于罐殼最大允許工作壓強時起作用,并應盡可能靠近罐殼安裝一個斷流閥。
4.6易熔塞
易熔塞應在110℃~149℃之間一個的溫度上起作用,條件是罐殼內(nèi)在易熔塞熔化溫度時的壓強不大于試驗壓強。易熔塞應裝在罐殼頂部,入口位置應在蒸氣空間內(nèi),而且任何情況下不得被與外部熱量隔絕。試驗壓強大于265kPa的便攜式罐體不得使用易熔塞。擬裝運高溫物質(zhì)的便攜式罐體上使用的易熔塞應設計在高于運輸過程中遇到的最高溫度的一個溫度上起作用。并應符合主管部門或其授權(quán)單位的要求。
4.7易碎盤
4.7.1除4.5規(guī)定的情況外,在整個設計溫度范圍內(nèi)易碎盤應設定的標稱壓強等于試驗壓強時破裂。使用易碎盤時,應特別注意4.3和4.5的要求。
4.7.2易碎盤應對便攜式罐體產(chǎn)生的真空壓力適用。
4.8降壓裝置的標記
4.8.1每個降壓裝置均應有明顯的永久性標識,標明:
a)調(diào)定的排放壓強(kPa)或溫度(℃);
b)彈簧裝置:排放壓強容限公差;
c)易碎盤:對應于額定壓強的參考溫度;
d)易熔塞:溫度容限公差;
e)以標準的m3/s表示的裝置額定流通能力。
f)制造廠商名稱和有關(guān)的產(chǎn)品目錄號。
4.8.2降壓裝置上標明的額定流通能力應按ISO4126-1:1996確定。
4.9降壓裝置的通道
通向降壓裝置的通道,應該有足夠大的尺寸,以便使需要排放的物質(zhì)不受限制地通向安全裝置。罐殼和降壓裝置之間不應裝有斷流閥,除非為維修保養(yǎng)或其他原因而裝有雙聯(lián)降壓裝置,而且實際使用的降壓裝置的斷流閥是鎖定在開的位置,或者斷流閥相互聯(lián)鎖,使得雙聯(lián)裝置中至少一個始終是在使用中。通向排氣或降壓裝置的開口部位不得有障礙物,以免限制或切斷罐殼到該裝置的流通。降壓裝置出口如使用排氣孔或管道,應可把釋放的蒸氣或液體在降壓裝置受到最小反壓力的條件下排到大氣中。
4.10降壓裝置的位置
4.10.1每個降壓裝置的入口均應位于罐殼頂部,盡可能接近罐殼縱向和橫向中心的地方。所有降壓裝置的入口均應位于罐殼在最大裝載條件下的蒸氣空間并且降壓裝置的安裝方式應能保證排出的蒸氣不受限制地排放。對于易燃物質(zhì),排出的蒸氣應導離罐殼,使之不會沖到罐殼上。允許使用能使蒸氣流動方向偏轉(zhuǎn)的保護裝置,但不能降低所要求的降壓裝置能力。
4.10.2應做出安排防止未經(jīng)批準的人員接近降壓裝置,而且應對降壓裝置加以保護,以免在便攜式罐體傾覆時造成損壞。
4.11計量裝置
與罐體內(nèi)裝物直接接觸的液面指示器和計量表,不得使用玻璃或其他易碎材料制造。
4.12支承、框架、起吊和系緊附件
4.12.1便攜式罐體就設計并造有支承結(jié)構(gòu),以便在運輸期間提供牢固的底座。這方面的設計應考慮到規(guī)定的各種力和規(guī)定的安全系數(shù)。底墊、框架、支架或其他類似的裝置均可使用。
4.12.2由于便攜式罐體的固定件(如支架、框架等)以及起吊和系緊附件等引起的綜合應力,不應對罐殼的任何部分造成過分的應力。永久性的起吊和系緊附件應安裝在所有便攜式罐 體上,最好安裝在罐體的支承上,但可以固定的罐殼支承點的加強板上。
4.12.3在設計支承和框架時,應考慮到環(huán)境的腐蝕作用。
4.12.4叉車插口應是能關(guān)閉的。用于關(guān)閉叉車插口的裝置應是框架上的永久性部件或永久性地附著在框架上。長度小于3.65m的單分隔間便攜式罐體可不用關(guān)閉型的叉車插口,條件是:
a)罐殼包括所有配件均有妥善防護,免受叉刃撞擊;并且
b)兩個插口中心點之間的距離至少等于便攜式罐體最大長度的一半。
4.12.5運輸過程中無防護的便攜式罐體,罐殼和輔助設備應有能避免因橫向或縱向撞擊或傾覆而損壞的保護措施。外部配件應有保護,以防罐殼內(nèi)裝物在便攜式罐體受撞擊或傾覆在這些配件上時釋放。保護措施的例子包括:
a)防止橫向撞擊的措施,可以是設在罐殼兩側(cè)中線上的縱向保護鋼條;
b)防止便攜式罐體傾覆的措施,可以是固定在罐身上的加固環(huán)或鋼條;
c)防止后部撞擊的措施,可以是防沖擋或擋架;
d)防止罐殼因撞擊或傾覆損壞的措施,可以使用符合ISO1496-3:1995的框架。
5鑒定
5.1檢查便攜式罐體是否符合4.1.1、4.1.5和4.1.7的要求。
5.2按GB19454.2-2004中的有關(guān)規(guī)定檢查所選用便攜式罐體是否與盛裝危險貨物的性質(zhì)相適應;容器的包裝等級是否等于或高于盛裝危險貨物的級別;是否有性能檢驗合格報告。
5.3對于4.1.4條和4.1.6條提到的危險貨物便攜式罐體,檢查是否具有相應的證明和檢驗報告。
5.4檢查盛裝液體或固體的便攜式罐體,其盛裝容積是否符合4.1.8的要求。
5.5提取保護危險貨物的液體分析,確定保護性液體是否有效保證危險貨物的安全。
5.6用微型氣體測定儀檢測惰性氣體含量,確定惰性氣體是否有效保證危險貨物的安全。
5.7檢查便攜式罐體制造材料是否符合4.2.1~4.2.6的要求。
5.8檢查便攜式罐體設計和制造是否符合4.2.7~4.2.12的要求。
5.9檢查便攜式罐體輔助設備是否符合4.3的要求。
5.10檢查便攜式罐體底開裝置是否符合4.4的要求。
5.11檢查便攜式罐體降壓裝置是否符合4.5的要求。
5.12檢查便攜式罐體易熔塞是否符合4.6的要求。
5.13檢查便攜式罐體易碎盤是否符合4.7的要求。
5.14檢查便攜式罐體降壓裝置的標記是否符合4.8的要求。
5.15檢查便攜式罐體降壓裝置的通道是否符合4.9的要求。
5.16檢查便攜式罐體降壓裝置的位置的通道是否符合4.10.1的要求。
5.17檢查便攜式罐體計量裝置的位置的通道是否符合4.11的要求。
5.18檢查便攜式罐體支承、框架、起吊和系緊附件的標記是否符合4.12的要求。
6鑒定規(guī)則
便攜式罐體的使用企業(yè)應保證所使用的便攜式罐體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并由有關(guān)檢驗部門按本標準鑒定。便攜式罐體的用戶有權(quán)按本標準的規(guī)定,對接收的產(chǎn)品提出驗收鑒定。
6.1抽樣
按國家主管當局規(guī)定的抽樣量進行抽樣。
6.2鑒定項目
按本標準第4章和第5章的要求逐項進行鑒定。
6.3判定規(guī)則
按標準的要求逐項進行鑒定,若每項有一個樣品不合格則判斷該項不合格,若有一項不合格則評定該批便攜式罐體不合格。
6.4不合格批處理
不合格批中的不合格便攜式罐體經(jīng)剔除后,再次提交鑒定,其嚴格度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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