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木工帶鋸機 結構安全
發(fā)布單位: 不詳
起草單位: 信陽木工機械廠
1 主題內(nèi)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細木工帶鋸機的結構安全要求,包括鋸輪和鋸輪軸的結構以及安全防護裝置等。
本標準適用于細木工帶鋸機。
2 引用標準
GB 12557 木工機床 結構安全通則
GB 699 優(yōu)質碳素結構鋼技術條件
GB 5675 灰鑄鐵分級
GB 700 普通碳素結構鋼技術條件
3 一般要求
細木工帶鋸機的結構安全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外,還應符合GB 12557的規(guī)定。
4 鋸輪和鋸輪軸
4.1 鋸輪應有足夠的強度以承受張緊力、離心力、制動力以及其他作用力。
4.2 鋸輪材料的抗拉強度應大于或等于200N/13mm2。
4.3 鋸輪應進行靜平衡,平衡精度等級為G6.3。
4.4 鋸輪軸的材料應使用GB 699中的45鋼或不低于其機械性能的其他材料。
5 安全防護裝置
5.1 鋸輪和鋸條必須用防護裝置加以防護。
5.2鋸輪防護罩
5.2.1 防護罩的結構和所用材料應保證足夠強度。
5.2.2 防護罩應能保證罩住處于任何位置的鋸輪。
5.2.3 上鋸輪處于最高位置時,其上端與防護罩內(nèi)襯表之間應有足夠間隙。
5.3 鋸齒的防護罩應能覆蓋住除切削工件所需部分以外的鋸條,該防護罩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所用材料應有足夠強度;
b. 必須與鋸卡連在一起,隨鋸卡升降,當降至下限位置時,其上端與上鋸輪防護罩間不應使鋸條
外露;
c. 必須便于裝卸鋸條。
6 操作機構
6.1 控制開關應操作簡便,并且不應有因接觸、振動等原因而產(chǎn)生誤動作。
6.2 應在操作者不離開操作位置就能進行操作的位置設置控制開關。
6.3 機床必須設置急停操縱機構。
6.4 上鋸輪的調(diào)節(jié)手輪離地高度應為0.5~1.8m,操縱力應小于或等于120N。
7 制動機構
7.1 下鋸輪上應設置有效的制動裝置,制動持續(xù)時間不得超過25 s。
7.2 制動裝置應操作簡單、制動性能好、調(diào)整方便。
7.3 手動或腳踏制動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操作的部位應設在操作者容易操作的一方;
b. 手動的把手要防止逆轉和脫落;
c. 腳踏板表面應防滑,并應安裝腳踏水平位置限制器。
8 鋸條張緊與鋸卡裝置
8.1 帶鋸條的張緊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 張緊裝置應有一定的靈敏度,以保證帶鋸條具有與切削條件相適應的張緊力;
b. 杠桿式張緊裝置的杠桿、回轉軸、頂針的材料應采用GB 699中的45鋼或不低于其機械性能的其他材料,對必要的部分應進行熱處理以提高耐磨性。
8.2 上鋸輪的升降調(diào)節(jié)、傾斜調(diào)節(jié)應靈活可靠,以保證鋸機正常運行。
8.3 鋸卡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 能根據(jù)鋸條的寬度、厚度簡便地調(diào)整鋸卡塊的位置;
b. 鋸卡臂應安裝在安全可靠的位置上,保證鋸卡在升降時不會與鋸齒相碰;
c. 上鋸卡卡塊夾部分應能降至下端與工件間的距離盡可能小的位置上。
9 除屑裝置的要求
9.1 機床上應設置清除粘著在鋸輪和帶鋸條上的鋸屑、樹脂等粘著物的裝置。
9.2 應在有可能把木屑卷入下鋸輪與鋸條之間的位置設置防止木屑、雜物卷入的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