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代替GB/T 14503-1993《放射性同位素產品的分類和命名原則》。
本標準規(guī)定了放射性同位素產品的分類、命名的一般原則、命名的具體規(guī)定和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放射性同位素產品的分類和命名。
本標準與GB/T 14503-1993相比,主要有以下變動:
——增加了前言和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并對條目等作一些編輯性修改。
——增加了術語部分的英文;增加了“放射性核素”、“放射性同位素產品”和“放射性核素發(fā)生器”的術語和定義;將術語“放射性藥品”修改為“放射性藥物”,并修改其定義;修改了術語“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無機化學制品”和“放射性標準物質”的定義;刪除術語“模擬標準源”的術語及定義。
——增加4.1“概述”,將原標準第3章懸置掛修改后納入;原標準3.1“放射性無機化學制品”增加子項分類“放射性單質”、“放射性氧化物”、“放射性無機酸”、“放射性無機堿”和“放射性無機鹽”;原標準3.2“放射性有機標記化合物”的分類中,“b”至“e”條目添加“放射性”字樣等;原標準3.4“放射免疫分析試劑盒”增加子項分類“放免分析類”、“免放分析類”和“放射分析類”;在原標準3.5“放射源”中對靶的注解內容中增加“源靶組合裝置中用的靶”;“其他類”增加分類描述。
——增加5.1標題“放射性同位素產品名稱的構成”,將原標準4.1內容納入;增加5.2標題“基本名稱的命名原則”,將原標準4.2.1、4.2.2、4.2.3、4.3、4.4內容修改后納入;增加5.3標題“前后綴詞的命名原則”,將原標準4.5內容納入。
——原標準5.3.1的表述修改為“應符合《中國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修改原標準5.3.3放射性核素發(fā)生器命名的方法;修改原標準5.5.4中對锎中子源的說明。
——增加參考文獻,列出《無機化學命名原則》、《有機化學命名原則》、《中國藥品通用名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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