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等同采用國際電工委員會IEC60598-2-1:1979《燈具 第2部分:特殊要求 第1篇 固定通用燈具》及其1987年第1號修正件。
根據(jù)GB/T1.1-1993《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一單元:標準的起草與表述規(guī)則 第1部分:標準編寫的基本規(guī)定》中第1章的規(guī)定,本標準的編寫格式和方法與等同采用的IEC60598-2-1:1979保持一致。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同時代替GB/T13037-1991。
本標準由國家輕工業(yè)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照明電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燈具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上海市照明燈具研究所。
本標準起草人:施曉紅、陳超中。
本標準(GB/T13037-1991)于1991年7月首次發(fā)布,本標準為第一次修訂。
IEC前言
1)IEC關于技術問題的正式?jīng)Q議或協(xié)議,是由對該問題感興趣的國家委員會的代表參加的技術委員會制定的,表達了國際上盡可能接近的一致意見。
2)這些決議和協(xié)議以推薦的方式供各國使用,在這個意義上已為各國委員會所接受。
3)為了促進國際的統(tǒng)一,IEC國家委員會應最大程度地采用IEC國際標準作為其國家標準。IEC標準與相應的國家標準間的任何差異都應在國家標準內(nèi)明確的指出。
IEC引言
IEC598—2—1國際標準是由IEC34(燈泡及其設備)技術委員會的34D(燈具)分技術委員會制定的,它是多章節(jié)的598出版物中的一章,IEC598將要取代IEC162,162是關于管形熒光燈燈具及提出其他燈具標準的IEC出版物。
1975年的海牙會議上討論了第一個草案,會議的結果是,草案文件34D(中心辦公室)36遞交給1976年6月的六月法承認的國家委員會。
下列國家投票同意出版:
奧地利 荷蘭
比利時 挪威
巴西 葡萄牙
丹麥 南非(共和國)
埃及 西班牙
芬蘭 瑞典
法國 瑞士
德國(前) 土耳其
匈牙利 蘇聯(lián)(前)
以色列 英國
意大利 美國
日本
1987年第一號修改件由國際電工委員會第34技術委員會(燈泡及其設備)的34D(燈具)分技術委員會制定。
1987年第1號修改件以下述文件為基礎:

關于本標準表決的詳情,可見上表中的表決報告。
本標準與IEC598—1一起使用。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電源電壓不超過1000V的以鎢絲燈、管形熒光燈和其他氣體放電燈為光源的固定式燈具的要求。本標準與GB7000.1一起使用。
2 一般試驗要求
應用GB7000.1-1996第0章。GB7000.1有關章節(jié)中規(guī)定的試驗應按本標準規(guī)定的順序進行。
3 定義
應用GB7000.1-1996第1章。
4 燈具分類
應用GB7000.1-1996第2章。
5 標記
應用GB7000.1-1996第3章。
6 結構
應用GB7000.1-1996第4章。
7 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
應用GB7000.1-1996第11章。
8 接地規(guī)定
應用GB7000.1-1996第7章。
9 接線端子
應用GB7000.1-1996第14章和第15章。
10 內(nèi)部和外部接線
應用GB7000.1-1996第5章。
11 防觸電保護
應用GB7000.1-1996第8章。
12 耐久性試驗和熱試驗
應用GB7000.1-1996第12章。
IP分類數(shù)字大于IP20燈具,應在本標準第13章規(guī)定的GB7000.1-1996中9.2試驗后,9.3試驗前進行應用GB7000.1-1996中12.4、12.5、12.6的有關試驗。
13 防塵和防水
應用GB7000.1-1996第9章。
對于IP分類數(shù)字大于IP20燈具,GB7000.1-1996第9章規(guī)定的試驗順序應按本標準第12章的規(guī)定進行。
14 絕緣電阻和介電強度
應用GB7000.1-1996第10章。
15 耐熱、耐火和耐電痕
應用GB7000.1-1996第13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