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必須核查提貨單位、車輛和人員(包括委托運輸的)的危險品運輸資質,對不符合提運條件的,應當拒絕發(fā)貨。
⑵應當復印相關的資質證明并妥善歸檔備查。
⑶必須經過國家授權部門的安全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⑷在危險品作業(yè)時,必須按要求穿戴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⑸商品出庫復核,必須貨單核對,做到“七對二完好一清晰”--商品編號、品名、規(guī)格、包裝、牌號、數量、危規(guī)編號,商品內外包裝和外觀質量完好,商品標志(安全標簽等)清晰有效;應當按要求提供所提危險化學品的 CSDS。
⑹劇毒爆炸品出庫復核,必須堅持“五雙”制度,并移交保管員核查資質,辦理相關登記手續(xù)。
⑺復核完畢,應立即與客戶點交。
⑻嚴禁使用鐵制工具從事一級易燃易爆商品的開箱分揀復核,嚴禁赤膊、穿拖鞋、背心、鐵釘鞋從事危險品作業(yè),嚴禁隨意處置危險品廢棄物,嚴禁在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的上午10時至下午4時進行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提運,嚴禁在雨、雪天對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客戶進行遇水燃燒商品的自提發(fā)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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