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制度,有義務自行通過相關媒介獲取不合格食品下架信息,若發(fā)現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根據不合格食品質量狀況,將不合格食品退回廠家(供貨商)或作無害化處理,并做好退市記錄。嚴禁食品經營者擅自處理不合格食品。
2、如接到有關監(jiān)管部門關于不合格食品的下架退市通知,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立即處理,協(xié)助食品生產者完成食品召回。
3、食品經營者一旦發(fā)現售出不合格食品,必須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將有關情況報告相關部門,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4、食品經營者禁止經營下列食品,如發(fā)現下列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采取退市措施。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六)未經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食品;
(十二)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xù)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采取的補救措施。
食品廠人員衛(wèi)生管理制度
食堂食品衛(wèi)生管理制度
小學校園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衛(wèi)生防疫管理制度牌
村飲水安全運行管護制度
食品索證票制度
肯定列表制度
食品經營者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從業(yè)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
從業(yè)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
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制度
餐飲服務單位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