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生產管理中,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重大危險源的辨識,監(jiān)控,管理等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高速公路建設施工屬于高危行業(yè)中的建筑行業(yè),,事故多發(fā),易發(fā),因此,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顯得尤為必要.但在實踐中,由于對重大危險源的認識模糊,對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和管理還存在一些問題和誤區(qū),值得探討和完善..
目前,在建高速公路通行的做法是,各個施工合同段自行建立重大危險源清單,這些清單一般來源于模仿,或者僅憑簡單的常識和經驗,沒有經過認真地辨識確認,.于是,有的把事故隱患列為重大危險源,如人的不安全行為(三違),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漏電),管理上的缺陷(規(guī)章制度不健全)。有的把事故類型列為重大危險源,如高空墜落,機械傷害,坍塌,觸電等.有的把分項工程列為重大危險源,如人工挖樁,墩柱砼澆筑,隧道施工,橋梁架設等.有的則把許多各種一般危險源列為重大危險源,如此等等,它們的共同之處是概念模糊.似是而非,因此,從嚴格意義上來說都不宜列為重大危險源,
那么,究竟應當怎樣進行重大危險源的辨識,使之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呢?
一、首先應當明確辨識的依據,并提出具體的標準.《安全生產法》對重大危險源的定義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2000年分布的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列出了142種危險有害物質及其臨界量,2004年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又提出了9種重大危險源的申報范圍.從這些法律規(guī)定來看,重大危險源均有明確的依據和標準,均有具體的數量或數據,當然,在建高速公路有某些特殊性,如果生搬硬套這些法律條文,似乎找不到重大危險源.但根據事故是能量意外釋放的理論,危險有害物質和一定潛在的能量均可視為危險源.因此,可以認為,在建高速公路重大危險源的依據主要是一定的潛在能量,并應有具體的數量或數據.
二,對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和評價是一項專業(yè)而嚴謹的工作.它包括1,辨識各類危險因素及其原因與機制.2依次評價已辨識的危險事件發(fā)生的概率.3,評價危險事件的結果.4.評價危險事件發(fā)生的概率和發(fā)生后果的聯合作用.6,風險控制.因此,這項工作應當而且必須由具有國家規(guī)定資質的安全評價人員或委托安全服務中介來進行.顯然,各施工合同段缺乏相應的能力和條件,還不能勝任這一工作.施工單位能做的只是建立一般危險源清單,而對于重大危險源,在沒有可以對照執(zhí)行的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之前,只有項目公司(業(yè)主)編制指導意見文件,讓施工單位有章可循,才能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務實有效的管理.
三,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應當注意二點,一是宜簡不宜繁.一般來說,高速公路施工包括道路,橋梁,隧道,通涵等工程,有高空作業(yè),爆破作業(yè),吊裝作業(yè)等,必須使用大型機械或機電設備,一般危險源比較多,但真正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不多,有的人認為安全無小事,所以把一般危險源也當作重大危險源,其實不然,安全固然無小事,但安全管理有重點,重大危險源就是重點,如果沒有重點,或重點太多,都不能有效地搞好安全管理.二是宜具體不宜籠統(tǒng).例如,如果把吊裝作業(yè)當作重大危險源,就應當規(guī)定多少噸位以上的吊裝,同理類推,爆破作業(yè)規(guī)定多少方量,架設梁板規(guī)定跨徑多長,隧道作業(yè)規(guī)定圍巖幾級,等等,只有這樣針對性強,才有可操作性,否則,過于籠統(tǒng),只能流于形式.而不能收到實效.
對于我們國家來說,重大危險源的研究和安全生產理論的研究起步較晚,進步較快,但與發(fā)達國家仍有一定差距,對于所有安全生產管者說,任重道遠,仍需不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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