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機械生產企業(yè),僅有一臺電爐用于鋁制零部件的鑄造生產,請問是否需要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下列單位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執(zhí)行值班?
您好,留言收悉。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要求金屬冶煉單位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關于印發(fā)金屬冶煉目錄(2015版)的通知》(安監(jiān)總管四〔2015〕124號)界定了金屬冶煉單位的范圍,如果您公司屬于《通知》中明確的金屬冶煉單位,應按照《條例》要求,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