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 是否可以理解為:如果企業(yè)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有5個專項應急預案和8個現場處置預案,全年組織不少于1次專項和2次現場處置預案演練即可?不用全部預案都演練?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解釋。盼復。
你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部令第2號)第三十三條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演練次數進行了規(guī)定,這是對演練頻次的最低要求。請正確理解演練的定義,綜合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的演練可以同時開展。企業(yè)應根據自身實際,結合地方有關規(guī)定,靈活采用桌面演練、實戰(zhàn)演練、專項演練、綜合演練等形式,有針對性的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