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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應急管理局領導: 我公司有一新建項目危險化學品氣體混合后銷售,主要氣源為:氧氣、氮氣、氬氣、二氧化碳、氦氣等,上述氣體多種混合后進行銷售,根據55號令的精神,在危化品名錄內的?;方洜I需要申請經營許可證,但我們混合后的氣體在名錄中均沒有,請問我們這種混合銷售的產品可以辦理?;方洜I許可證嗎?如可以如何辦理?
您好,請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實施指南(試行)》對混合氣體進行辨別和鑒定分類,以確定是否需要辦理相關安全行政許可,或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感謝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