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493號令中第三章第十九條事故調查的授權,是怎么授權的呢?如重大事故由省級人民政府調查,省級人民政府是否可以授權下一級人民政府,即市級,還是指的是授權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調查呢,如省級應急管理廳調查?請指教,感謝!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十九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fā)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保ü?jié)選) 這里的“授權”既可以是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辦公廳以規(guī)范性文件的形式一攬子授權,也可以是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用批示的形式個別授權?!笆跈唷钡挠嘘P部門一般是指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授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不是有關部門,不屬于授權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