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部門監(jiān)督審查工作的約束
第六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釋義】
一、對安全產生事項的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的行為,是依法履行其職責的行為,不是為特定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的特殊服務,目的是保障安全生產、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這項工作所需要的經費應當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如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發(fā)”。
二、 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要求生產經營單位購買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采購權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一項重要的經營自主權,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自主決定。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評價、檢測檢驗服務也是如此,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的自主決定。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生產經營單位購買其指定的設備、器材或者其他新產品和服務,一方面侵犯了企業(yè)的經營自主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另一方面也為腐敗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危及甚至損害了政府部門的形象。對此,生產經營單位有權拒絕購買,并向有關方面舉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將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本法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多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要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分合法權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公務 員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guī)定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干預、插手安全生產裝備、設備、設施采購或者招標投標等活動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條釋義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條釋義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釋義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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