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注】國發(fā) 〔1994〕 5號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一切化學武器,我國已于1993年1月簽署了《關于禁止發(fā)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可用于制造化學武器的化工原料生產、銷售、進出口方面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可用于生產化學武器的化工原料及其生產技術、專用設備的進出口業(yè)務由化工部統(tǒng)一歸口管理。
二、嚴格控制附表一所列的各種化學品及其生產技術、專用設備的出口,有關單位在對外洽談出口附表一所列化工產品及其專用設備、技術以前須報化工部審批。
三、凡附表(指附表一、二,下同)所列各種化學品及其生產技術、專用設備的出口合同需經化工部審批后方可生效。
四、化工部商外經貿部后所指定的企業(yè)(以下簡稱指定的企業(yè))才能從事附表所列化學品及其生產技術、專用設備的進出口業(yè)務,其他單位一律不得從事上述進出口業(yè)務。
五、指定的企業(yè)在辦理出口審批手續(xù)時,需向化工部提交進口國政府或政府委托機構出具的所進口的化工原料不用于生產化學武器和不轉口第三國的保證書,并憑化工部批文向外經貿部申領“出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許可證”放行。其他手續(xù)仍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六、國內化工生產、科研需進口附表所列化學品,必須由指定的企業(yè)向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化工廳(局)或有關部、委提出申請并提交產品最終用途的說明和證明,經審核同意后報化工部審批。外經貿部憑化工部批文發(fā)給“進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許口證”放行。
化工部、外經貿部依據本通知規(guī)定,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并將附表所列化學品及其生產技術、專用設備的進出口審批情況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國務院及有關部門以前的有關規(guī)定,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執(zhí)行。
附表一:化學武器的關鍵前體(略)
附表二:化學武器的原料(略)
庫 名: 01. 國家法律法規(guī)庫(49年--94年)(全 部)
檢索表達式: A 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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