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經1997年11月20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將第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非經營性的,由港航監(jiān)督機構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且有違法所得的,由港航監(jiān)督機構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經營性而無違法所得的,處以1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使用專門用于農業(yè)生產、測量、挖沙、防洪等船舶從事旅客貨物運輸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超員、超載運輸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規(guī)定,運輸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
(四)無證駕船或酒后駕駛的;
(五)航行船舶不具備第九條規(guī)定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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