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市州經委辦理和審查要求
第十四條 辦理時限
(一)市州經委應當在企業(yè)申報材料齊全后30個工作日內,會同財政、物價、稅務、城建、環(huán)保等部門初審企業(yè)申報材料,進行現(xiàn)場考察。
(二)市州經委應分別在每年的4月底和9月底前,將通過初審的企業(yè)(機組)申報材料上報省經委。逾期省經委不再受理當年申請。
第十五條 材料審查。企業(yè)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是否符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申報條件要求,核實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
第十六條 現(xiàn)場考察。根據(jù)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申報條件要求,對相關內容進行現(xiàn)場考察,寫出考察報告。
第十七條 審查報告
(一)對符合認定申報條件的,由市州經委向省經委提出書面報告,在《資源綜合利用電廠(機組)認定申報表》或《熱電聯(lián)產機組認定申報表》中簽署意見,連同現(xiàn)場考察報告和企業(yè)(機組)申報材料一并報送省經委。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報企業(yè)并說明理由。
(二)市州經委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簽署的意見負責。
第五章 專家評審和省認定委員會審查
第十八條 時限要求
(一)省經委在受理截止日期后10個工作日之內下達檢測計劃:
1、指派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鍋爐熱效率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和對入爐燃料取樣。取樣按相關規(guī)定和技術標準進行,所取樣品由企業(yè)和取樣單位共同封袋簽字蓋章,樣品一式3份,1份企業(yè)留存,2份由取樣單位帶回。
2、省經委負責對燃料取樣編號,委托有資質的煤質化驗機構進行熱值化驗(出具化驗報告)。
3、為保證檢測化驗的公證性、準確性,采取相應的約束保障措施:每批抽取10%的“取樣“進行重復編號送檢,作為對檢測結果的驗證考核;原則上不安排檢測單位對上批次同一企業(yè)(機組)進行檢測。
(二)每年的6月底和11月底,省經委將申報材料(連同檢測、化驗報告)提交專家組評審。
(三)專家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
(四)在專家組完成評審后10個工作日內,省經委將認定申報材料,連同專家組評審意見提交認定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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