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機場凈空和電磁環(huán)境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所稱民用機場凈空,是指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飛和降落安全,根據(jù)民用機場凈空障礙物限制圖要求劃定的空間范圍。機場凈空管理區(qū)域為距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區(qū)域。
第二十八條 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qū)域內(nèi)設置22萬伏以上(含22萬伏)的高壓輸電塔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設置障礙燈或者標志,保持其正常狀態(tài),并向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qū)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距離航路兩側邊界各30公里以內(nèi)的地帶修建對空射擊的靶場和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設施。
第三十條 禁止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qū)域內(nèi)從事下列活動:
?。ㄒ唬┡欧糯罅繜熿F、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ǘ┬藿ò袌觥娏冶ㄎ飩}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ㄈ┰O置影響民用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志或者物體;
?。ㄋ模┓棚w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升空物體;
?。ㄎ澹┓贌a(chǎn)生大量煙霧的農(nóng)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诿裼脵C場圍界外5米范圍內(nèi),搭建建筑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民用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
?。ㄆ撸┓N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民用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ò耍﹪鴦赵好裼煤娇罩鞴懿块T規(guī)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凈空保護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民用機場凈空狀況的核查。發(fā)現(xiàn)影響民用機場凈空保護的情況,應當立即制止,并書面報告民用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對飛行安全的影響。
第三十二條 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qū)域外從事本規(guī)定第三十條所列活動的,不得影響民用機場凈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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