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是某汽車零部件公司的員工,傍晚騎電瓶車下班回家,途中被亂穿馬路的狗撞倒,導致頭面部、左肩受傷。上下班途中由動物引發(fā)的事故傷害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今天(6月15日)是上海市工傷保險集中宣傳活動日。記者獲悉,所屬區(qū)的人社局對夏某的考勤記錄、房屋租賃情況、下班路線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后認為,夏某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認定夏某的事故傷害為工傷。夏某的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一審、二審法院審理后,均作出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
此事件的爭議焦點是夏某的事故傷害是否屬于交通事故范圍。據了解,經交警事故現場調查確認,夏某不承擔該事故責任。事后夏某的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應當認定為工傷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規(guī)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由此可見,發(fā)生交通事故必須與車輛有關,可以是車輛與車輛、車輛與人之間發(fā)生,也可以是車輛與自然物、貨物、動物之間發(fā)生,也可以是車輛遭遇災害天氣或駕駛員身體失控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案例中,夏某駕駛電瓶車下班回家,途中被亂穿馬路的狗撞倒,導致其頭面部、左肩受傷,應屬于交通事故范圍。
另外,此次事故并非因夏某可抗拒或者可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夏某不能完全預見。狗的活動超出夏某的控制能力,故不能認定為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且事發(fā)當天路人報警后,交警及時處警進行現場調查取證,對報警人進行詢問,對現場進行實地勘查并制作了當事人陳述材料,結合事故成因、事故形態(tài)及事故后果,綜合評價確定了相關責任,并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的規(guī)定,確認該起事故屬于交通意外事故,認定夏某無事故責任。
也因此,區(qū)人社局根據夏某的考勤記錄、房屋租賃情況、下班路線圖、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出認定工傷的決定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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