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去朋友處聚餐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能否認定工傷?3月2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工傷行政確認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對原告高女士所受傷害不予認定為工傷。
今年40歲的高女士在一家紡織公司工作,平時在公司安排的職工宿舍居住。2013年9月18日19時許,高女士下班回宿舍洗漱后,前往10多公里之外的一朋友暫住地吃飯,途中發(fā)生了碰撞交通事故并受傷,公安機關認定對方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高女士向當?shù)厝松绮块T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部門經(jīng)過調(diào)查核實,最終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高女士不服提起訴訟。
如東縣法院審理認為,在公司已安排宿舍的情況下,高女士從公司去朋友處的路線不能視為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在此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不應認定為工傷。
高女士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中院審理認為,職工往返于不確定的、非經(jīng)常性的吃飯住宿地點的途中,缺乏與勞動者從事本職工作的必然聯(lián)系,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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